| 索 引 号:770877351/2017-0007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徐庄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通知 | |
| 文 号:徐政〔2017〕100号 | 成文日期:2017-10-09 | 发布日期:2017-10-19 |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行政村:
现将《徐庄镇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区划界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0月9日
徐庄镇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
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区划界定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生态建设财政扶持的意见》(郑政文〔2017〕25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登封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区划界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7〕361号)文件精神,为扎实做好我处重要生态区位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区划界定工作,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巩固提升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据《登封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区划界定办法》,对我处需纳入生态效益补偿的林木范围、面积、林种、树种、权属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确定全处补偿面积,为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提供依据。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区划界定工作(以下简称“区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有组织、有步骤落实区划界定工作,经研究成立少林办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区划界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划界定办法、区划成果审定和区划过程的领导协调工作。
组 长:韩迎旭(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副组长:吉红斌(镇党委副书记)
赵钦友(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高战伟(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段振利(镇党委委员、政府副镇长)
王少锋(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王 宇(镇党委组织委员)
郭振凯(镇党委委员)
耿晓辉(镇政府副镇长)
王一奔(镇政府副镇长)
郭朝阳(镇维稳办专职副主任)
马剑锋(镇党委组织员)
李志宏(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
陈少军(镇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郭鸿君(镇司法所所长)
成 员:由镇政府各包村第一网格长、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党政办、财政所、纪检办、生态办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镇生态办,孙长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区划界定步骤
(一)确定区划界定办法(9月25日前)。镇政府由生态办牵头,组织14个行政村的包村领导、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共同讨论,启动区划界定工作(区划界定办法见附件)。
(二)组织动员(9月25日-9月30日)。各村委根据区划界定办法,及时召开区划工作动员会,学习传达区划政策,明确办法和步骤,认真做好区划界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调查和区划(9月30日-10月31日)。各村委会明确一名专职干部具体工作,以小班为单位到实地进行调查、区划,编制区划小班,并在村委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1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镇政府与林权所有人签订《郑州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现场界定书》、《郑州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林木管护责任书》。
(四)上报区划成果(11月15日前)。区划工作结束后,经镇政府研究批准后,以正式文件将区划结果上报登封市区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核验(11月30日前)。由镇生态办会同林业局人员共同组织验收,对各村委的区划成果以小班为单位进行抽查核验,经镇政府领导小组审定后正式向上级业务部门上报区划界定成果,并核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四、规模及资金预算
(一)计划规模:根据《郑州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区划界定办法》规定,此次纳入划定范围林种为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因此,经济类树种不能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排除核桃造林外,徐庄镇辖区内所有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工程造林都应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二)资金预算: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生态建设财政扶持的意见》(郑政文〔2017〕25号)文件精神,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600元/亩/年,其中:郑州市承担240元/亩/年,登封市承担360元/亩/年。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2002-2005年登封市退耕还林工程将在2018-2021年期间陆续到期,到期后计划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区划界定工作事关全镇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保存,事关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影响深远。各村委会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进行专项工作部署,明确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安排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要加大宣传,实行阳光作业。各村委会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知情知晓,区划过程要公开,结果要公示。
三要加强培训,切实掌握标准和方法步骤。区划工作政策性强,标准要求高,技术操作有一定的难度,镇生态办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各村人员技术培训,掌握标准,熟悉办法,确保区划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要严肃纪律,加强作风建设。各村委会参与的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严格标准,遵纪守法,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坚决杜绝在区划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五要加强林木资源保护,坚决杜绝出现乱砍滥伐现象。所有林木都是多年来努力建设的成果,积极纳入森林资源管理,加大林政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乱砍乱伐林木的行为。
附件:1.登封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区划界定办法
2.郑州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现场界定书
3.郑州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林木管护责任书
4.郑州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区划小班表
附件1
登封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
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区划界定办法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生态建设财政扶持的意见》(郑政文〔2017〕2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登封市重要生态区位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区划界定工作,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参照中央和省级公益林管理规程及《郑州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区划界定细则》,保护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现制定本办法:
一、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是自2002年以来,我市依据《郑州市森林生态城建设总体规划》、《郑州市林业生态市建设规划》、《郑州林业生态市建设提升工程规划》和其他市级以上林业生态建设规划的坡耕地造林,在重要生态区位营造的、以发挥林木生态效益、景观效益为主的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
重要生态区位是指对维护我市生态安全,防止水土流失,阻挡风沙,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等具有重要生态保障作用的区域。
二、区划界定的原则
(一)生态功能优先。区划界定的林种应当以乔木树种为主体的防护林、绿化景观林,树种不包括经济林树种。
(二)集中连片,突出重点。划定的生态防护林应当集中成片,不分造林年度,区划小班面积不少于15亩,同时应突出重要生态区位、重点林区、重要保护区。
(三)注重林分质量,以中幼林为主体。区划的小班,林木保存率不低于85%,林木密度达到最低造林保存株数标准以上,林木生长良好,林龄以中幼林为主体,林木生长没有明显退化迹象。
(四)坚持群众自愿,权责统一。区划时须征得林木权属所有人同意后方可划定,并与林木权属所有人签订林木保护责任协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伐。
(五)动态管理原则。对纳入生态效益补偿的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进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新建生态林或通过改造提升后新增的生态林,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政策范围。对原政策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减少的生态林面积要及时核减。
三、区划范围
(一)市域内(建成区以外)河流沿岸、水库周边的水源涵养林、防护林。
(二)高速公路、国、省、县级公路沿线两侧的通道绿化。
(三)坡度15度以上山地丘陵地营造的水土保持林和到期后的退耕还林。
(四)其他应纳入的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暂不划入:
(一)林木权属不清,边界不明晰的。
(二)城镇规划区及重点建设规划区以内。
(三)林权所有人不同意且不签订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管护协议的。
(四)在arcgis系统中属于国有林场范围内及登封境外的。
(五)其他不应纳入的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如水库、河道管理范围内)。
五、区划调整
对纳入生态效益补偿的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根据2002以来造林规模和保存情况,实行规模控制,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新建生态林或通过改造提升后新增的生态林,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政策范围;对已纳入划定范围内需要调出的生态林和绿化景观林,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可以调出。
(一)纳入原则。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一的新建生态林、绿化景观林,可向市林业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纳入补偿范围享受补偿政策。
(二)调出原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调出。
1、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改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调出的。
2、征占用林地。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需要调出的,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征占用手续后可办理调出。
3、享受补偿政策的林权权利人自愿退出或未尽到管护责任造成林木毁坏缺失又拒不补植补造的。
4、其它确需调出生态补偿范围的情况。
拟调出或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由林权权利人经村委、乡(镇)区、办事处政府同意可向市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市林业局经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调出或者纳入处理,下达调出通知书并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面积计算
(一)镇、村组通过实地测量上报面积,将符合界定范围和区划办法条件的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区划界定成果小班界线转绘到调查底图上。
(二)市林业局将调查底图转绘电子版,面积误差不得超过5%,转绘面积和乡镇上报面积误差超过或误差在5%以内的以乡镇上报面积为准,测量面积误差超过5%或边界位移较大的,要重新调绘,乡镇对测量面积负责。
七、制图
(一)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分布示意图,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县级行政区划图为基础,将分布的乡(镇)区、办事处补偿范围标示出来。
(二)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区划界定图,以村为单位,将区划界定的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小班界线回到航片上,市林业局负责转绘到比例尺1:10000地形图上。小班颜色为绿色,图幅为A3。
小班注记样式:
权属-面积
小班号-
区划年度-主要树种
八、编写《登封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区划界定成果报告》
各乡(镇)区、办事处将结果上报后,由市林业局负责编写《登封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区划界定成果报告》。内容包括:
(一)文字内容
1、基本情况
包括地理位置与行政区划、地形地貌、水文概况、气候、森林资源与植被状况、野生动物资源,自然保护区、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区划界定结果简述等。
2、区划界定工作概况
包括组织形式、人员组成、技术方法、技术培训、工作量、质量管理等。
3、区划界定成果
包括区划的原则、依据、范围,以及权属面积,小班整体分布状况与分析等。
4、成果公示
包括公示成果报告,成果报告由乡、村两级签字盖章,公示照片电子版上报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5、保障措施、包括组织领导、建立机构、落实责任、科技兴林、专款专用、依法治林、档案管理等。
(二)附表
表式附后
九、申报材料的装订
区划结束后,由市林业局提交成果材料,内容应包括:
(一)登封市批准文件;
(二)登封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区划界定成果报告;
(三)登封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区小班调查表
(四)登封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小班位置示意图;
(五)登封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小班分布图,可单独装订成册。
成果材料文字报告的纸张大小统一为A4纸,正常文字排版。封面用布纹纸或铜版纸包背,其上为标题,下注编写单位及成稿时间;政府批准文件附前,扉页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参加人员、撰稿及审稿者姓名;附表排在文字内容之后。
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现场界定书、外业调查手绘图、林木保护管护责任书、农户底册,以及兑付文件、票据等作为实施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凭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项工作档案,规范管理,妥善保管。
十、历年核查验收
乡镇每年开展乡级自查,并将结果于7月底将自查结果纸质版(含电子版)上报至市林业局,乡级负责结果的真实性。市林业局根据乡级自查结果以小班为单位开展抽查,小班保存率85%以上为合格,并将验收结果上报至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结果为准。
十一、资金兑现
在郑州市级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到位后,根据林业局验收结果,市林业局及时和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我市级配套资金,资金到位后根据验收结果以小班为单位及时发放至各乡镇(区、办),由乡镇(区、办)发放至农户。
附件2
郑州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
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现场界定书
根据《郑州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经与林权权利人及相关单位代表现场认定, 乡(镇) 村 所有的面积 亩林木,小班号为 号,主要树种为 ,造林时间 ,于 年 月 日界定为郑州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四至边界坐标如下:
东至 ;西至 ;
南至 ;北至 。
林权权利人: (签字、按手印或盖章)
身份证号: ;
村委负责人: (签字、盖章)
乡镇现场界定人员: (签字)
县级林业部门现场界定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本界定书一式四份,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村委、乡镇、林权权利人各留存一份,仅用作界定依据)
附件3
郑州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林木管护责任书
,身份证号: ,系 县(市) 乡(镇) 村村民,同意将本人所拥有的 亩林木,共 处,由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据《郑州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为市级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并纳入市级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享受相应的生态效益补偿,同时本人自愿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县制定的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管理办法,履行林木管护管理责任。具体管护管理责任如下:
1.本人确保林木权属无争议,四至边界清晰,管护主体明确,面积准确无误。
2.加强林木抚育管护,每年根据县乡林业主管部门工作安排和实际需要,及时实施除草、修枝、浇水、防治病虫害、间伐、补植等必要的管护技术措施,促进林木健康稳定生长,不断发挥良好的生态效益。
3.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砍伐林木;不得在林地内进行深耕、套种其他农作物;不得堆放垃圾、排放污水、挖沙、采矿等破坏林木生长环境、影响林木生长的行为;不得随意更换树种、林种;不得林下放牧牛羊、圈养家禽等。
4.未经县级林业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进行林木林地流转;经批准同意流转后,流转双方应签订生态效益补偿权益分配协议,并经村委会、乡镇林站盖章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由乡镇林业主管部门在下一年度生态补偿费发放之前作出相应的调整。
5.主动接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相应的林木调查、监测等与林木管护有关的工作,并承担因林木管护不到位而造成面积损失、林木生长退化、生态效益下降的相应处罚责任。
6.主动配合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实施的,旨在加强林木管护、完善林地基础设施和提升林木生态效益的后续项目建设。
附:郑州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林木
小班位置及四至边界坐标控制图
承诺人:
年 月 日
(本责任书共3页,一式四份,分别由本人、村委、乡镇林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留存归档。)
附:
郑州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林木小班位置及四至边界坐标控制图
(示例)

附件4
郑州市生态防护林、绿化景观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区划小班表 | |||||||||||||
县(市、区): | 单位:亩 | ||||||||||||
乡(镇、场) | 村(林班) | 小班号 | 坐标 | 林木权属 | 工程来源 | 林种 | 主要树种 | 设计密度 | 现有林木保存率 | 小班面积 | 郁闭度 | 经营人 | |
横 | 纵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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