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53165075/2017-0023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人大议案建议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建议提案 | |
文 号:郑人社建〔2017〕22号 | 成文日期:2017-10-23 | 发布日期:2017-10-23 |
体 裁:议案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尊敬的张俊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社会工作者的支持”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郑州社会工作的高度关注和支持,现就您提案涉及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郑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工作,2012年7月出台了《关于坚持依靠群众推进社区管理创新的意见》(郑发〔2012〕16号),其中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进行了调整提高,文件规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两年公布一次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区居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每月报酬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20%;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每月报酬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0%;社区居委会委员(党支部委员)每月报酬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80%。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标准要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提高,调整起始时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当月,资金来源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无固定收入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其中单位交纳部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个人交纳部分由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本人承担。原居委会退养人员的月生活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优调整。”
关于您提出的“社会工作者受聘岗位为事业编制,应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建议,目前国家、省、市还没有出台相关内容的文件政策,我们将积极会同编制、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收集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反映,为我市社会工作创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
另外,您提到的“探索优秀社会工作者的晋升制度”“建立领导体系,着力构建专职社工人才队伍”等问题,我们将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加以落实。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您在今后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
2017年8月22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
联 系 人:李娜
联系电话:67185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