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00525312X/2017-0022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关键词:公示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10-10
  • 发布日期:2017-10-23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根据省、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我局制订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将《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标准与本文不一致,按本文规定执行。各单位在开展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过程中,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适用该裁量标准。

    一、国家、省级相关裁量标准已有规定的,本文不再另行规定裁量标准,各单位可直接参照适用。

    二、部分法规内容规定与政策现状不一致,但法规文本却未及时修改的,本标准中仍引用原来的法规文本原文,各单位具体适用时务必谨慎操作。

    三、属固定式罚款的事项,不涉及自由裁量权情形的,未再纳入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对此类违法行为,各单位在查处过程中依法直接适用法律法规即可。

    四、裁量标准两个相邻阶次中,较低阶次罚款数额(比例)最大值与较高阶次罚款数额(比例)最小值为相同数值时,该数值计入较高阶次的起始值。其他数值参照此计算方式。

    五、本裁量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10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10日以上期限的为自然日。

    六、本裁量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各单位在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过程中,要总结经验,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处反馈裁量标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附件: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17年10月10日


    附件
  • 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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