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7-0017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0-26 | 发布日期:2017-10-26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7-10-26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卢志愿
营业执照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10100719149885Q
地址: 登封市告成镇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告成镇第十八组有新建工程(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产业升级改造项目),该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属于违法行为。(该建设项目于2011年7月开工,截止目前南翼副井工业广场围墙已建,部分场内地面已硬化,已建设有机修车间、值班楼、平地注浆站和变电所框架,其它设施均未建设完成。2016年3月由于资金压力较大停工,并于5月份向集团公司上报缓建申请,集团公司于2016年8月对缓建申请进行了批复(郑煤集团项[2016]2号文),截止目前一直未动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10 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登环罚先〔2017〕48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你(单位)有权对处罚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登环罚先〔2017〕48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登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登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