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449/2017-0038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 |
发布机构:登封市房管中心 | 关 键 词:提案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0-30 | 发布日期:2017-10-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答复内容:
关于“物业管理要从前期入手”的问题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须进行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办法,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根据《郑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手续前,应当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物业所在地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并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目前,我市已经把物业的前期管理工作作为常态化工作之一,并有序向前推进。
关于“增强服务意识,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员工服务能力”的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做为服务型企业,服务意识和能力非常重要,房管部门做为物业行业的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们将通过会议、培训、和观摩等方式,积极带领我市物业公司与郑州市物业协会对接,分片、分组加强日常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同时也将通过创建郑州市级物业示范小区、省级物业示范小区等方式作为抓手,规范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意识与员工的服务能力。
关于“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业主物业管理意识”的问题
市房管中心做为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把物业行业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序推进,专门印制了《登封市物业管理便民服务手册》、《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流程图》、《物业管理政策文件汇编》,深入小区进行散发宣传。同时,要求各小区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等新闻媒体、新建项目售楼现场、建设工地、小区宣传栏、黑板报、信息简报、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等载体做深层次的宣传,进一步明确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的权利、义务,提高广大业主的物业管理意识,让大家充分理解、支持和参与到物业管理活动中来,切实规范物业管理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住宅小区规范物业管理的良好氛围。
关于“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工作”的问题
物业管理活动应以业主的需求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但在实际过程中,个体业主作为业主群体中的一员,缺乏自主选择权,只能根据开发商招投标结果或业主群体投票结果与物业公司订立物管关系。因此业主委员会成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行使权利的一个重要渠道,业主委员会应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十条规定: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因此我们已商请由住宅区域所在街道办部署和督导居委会负责落实完成各小区业主委员会建立及正常运作,组织或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同时明确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在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并有义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
关于“运用法律手段,平时注意自身的防范,有纠纷协调解决不了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手段”的问题
近年来,住宅小区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小区居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物业管理中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三者之间的纠纷和矛盾更加纷繁复杂,为依法、及时、有效的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我市出台了《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乡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登政【2011】21号),建立物业矛盾纠纷联席调节制度,由乡镇办、房管中心、信访局等部门共同参加,商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2016年我市出台了《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促进全市物业管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登政【2016】11号),文件明确规定,各乡镇物业管理办公室配备人员,设施齐备,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纳入常态化工作,明确了属地管理及各相关部门行业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对于协调物业矛盾纠纷,正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