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在用国三重型柴油车和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国四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 索引号:005252362/2017-0129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公报,公示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10-27
  • 发布日期:2017-10-30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郑州市在用国三重型柴油车和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国四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各有关单位:

    为控制重型柴油车排气污染,加强源头管控,减轻对市区环境质量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691—200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451—2008及《关于限制国四标准以下重型柴油车在市区四环以内道路行驶的通告》(郑政通〔2017〕18号),特制定《郑州市在用国三重型柴油车和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国四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治理技术》方案。现通知如下:  

    一、排放污染治理车辆的范围和治理后排放限值  

    (一)治理车辆的范围  

    凡是需要进入郑州市区四环道路内行驶的国三重型柴油车和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国四重型柴油车(最大总质量3500Kg及以上),不包括市政府通告内规定的特殊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二)排放污染治理后车辆排放限值  

    加装排放污染治理装置后的车辆应达到国四新车排放标准。具体限值见下表:  

    车辆治理后的排放限值表  

    车辆类型  

    氮氧化物/ppm  

    烟度/m-1  

    加装污染控制装置治理后的车辆  

    350

    0.7  

    (三)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要求  

    所有安装的污染控制装置要保障车辆在行驶15万公里或自加装之日起三年以内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其中行驶里程与使用时间以先到达为准)。  

    二、车辆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程序  

    (一)采取机动车所有人自愿原则,对需加装后处理装置的车辆到技术改造机构安装排放污染控制装置。机动车所有人与产品供应商进行双向选择,产品供应商选择与车辆相匹配的污染控制装置产品,同时根据车辆的实际运行工况设置最佳排放控制措施进行安装,产品供应商须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产品安装清单。  

    (二)产品安装完成后,车辆到具有检测资质的河南省计量研究院选定的地点(郑州浩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院内)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出具《车辆排放污染治理后排放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产品供应商负担。  

    (三)车辆污染物排放检测符合限值要求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向市环保局出具产品安装清单复印件(原件核验)、排放检测报告原件,设备改装厂家提供安装产品配套型式核准证书和产品测试报告(由第三方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并且排放污染控制装置产品能够实时将运行工况信息上传到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污染监控平台。市环保局负责将机动车排放治理符合要求的车辆信息报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由公安局交警支队将车辆信息从限制车辆卡口删除,并为车辆办理进入四环内通行手续。  

    三、使用年限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执行,若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国三、国四重型柴油车有新的管理规定,则从其规定。

    四、安装时间

    对符合加装排放污染治理装置的车辆,按如下时间节点进行技术改造:  

    (一)市公交总公司、市城管局在10月底前完成技术改造。  

    (二)市交运集团在11月15日前完成技术改造。  

    (三)外地进入郑州市区的客运车辆和社会车辆在11月底完成技术改造。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市政府成立郑州市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 王春晓   市政府副秘书长

    潘     冰  市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赵金耀   市环保局副调研员

    邓进超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冯保河   市环保局机动车污染监察支队书记

    成     员:市交通委、市城管局、市公交总公司、市交运集团主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郑州市机动车污染监察支队副书记孙超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工作的开展。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1312房间(联系人:史晓炜   电话:0371-67189295)。

    (二)从12月1日起,对违法驶入限行区域的车辆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实施处罚。  

    (三)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污染控制装置安装后污染物排放检测。  

    (四)建立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监控平台,实时在线监控车辆的污染控制装置运行和排放情况。  

    (五)加强对污染控制装置产品供应商的监督,按照20%的比例对其安装车辆进行抽测,发现两辆以上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产品的安装,并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召回其产品。  

    六、污染控制装置产品性能要求

    (一)所提供的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451—2008的要求。  

    (二)产品安装后,车辆污染物排放值、污染控制装置产品的耐久性、远程数据传输系统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三)产品供应商应与机动车所有人签订质量服务合同,供应商必须具备完善的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提供全面的售后服务。  

    (四)产品供应商应将完整的治理技术和产品方案、符合HJ451—2008标准要求的相应产品、设备改装厂家提供安装产品配套型式核准证书和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测试报告等材料,提交给市环保局备案,以便对其在用产品进行抽查、监督和复核。  

    (五)没有提交备案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完整的产品供应商不得对本方案规定的车辆进行产品安装。  

    (六)车辆在技术改造中因产品选定、安装、安全、联网等所有问题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承担。  


    附件: 郑州市在用国三重型柴油车和未安装污染控制或污染控制不符合要求的国四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排气后处理系统技术改造流程图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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