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的答复(编号:201700713号)

  • 索引号:00525232X/2017-0016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 发布机构:郑州市物价局
  • 关键词:综合,政务,建议,提案,建议提案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9-29
  • 发布日期:2017-10-30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对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的答复(编号:201700713号)

    唐文革委员:

    您提交的“关于物业收费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和物业服务行业的迅速发展,物业服务自身存在诸多不足,有关矛盾纠纷也呈上升趋势。物业服务与收费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老百姓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和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局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修订完善了《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此文件出台后不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又相继出台了《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35号),文件要求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与国家及省文件的规定相悖条款自动废止,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则仍按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您提出的:“将众多本应该由各主管部门自行收取的费用从物业管理收费中分离出来”的建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在《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也规定了:“物业企业代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费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另,您提出的:“物业公司要定期公开物管收费的收支情况,改变暗箱操作的方法,接受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让业主明明白白消费”的建议,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的是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是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目前,我们正与物业服务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积极联系沟通,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开物业服务的收支情况,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

    物业服务与收费问题是一个长远的过程,有待我们进一步加强完善。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给我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积极地接纳并改进我们的工作。恳切希望您继续给我们的物价工作以支持!共同携手化解社会民生矛盾!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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