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人大第十四届五次会议建议的答复(编号:B(2017)020号)

  • 索引号:00525232X/2017-0015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人大议案建议
  • 发布机构:郑州市物价局
  • 关键词:综合,政务,建议,提案,建议提案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9-29
  • 发布日期:2017-10-30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对市人大第十四届五次会议建议的答复(编号:B(2017)020号)

    陶爱琴代表:

    您提交的“关于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加上物业服务行业的迅速发展,物业服务自身也存在诸多不足,有关矛盾纠纷也呈上升趋势。而住宅物业服务与收费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居民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和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局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修订完善了《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此文件出台后不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又相继出台了《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35号),文件要求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与国家及省文件的规定相悖条款自动废止,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则仍按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我局也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培训工作,一是与媒体联动,抓好社会面宣传,让市民了解新的政策法规,增强市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二是与部门联动,抓好政策培训,提高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执行力。三是坚持上下联动,抓好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推动《办法》的完善和落实。

    关于您提出的:“现有涨价机制面临政策指导的缺失,只有物业企业经小区全体业主双过半同意以后才可实施,”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解决物业服务与收费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待我们进一步加强完善。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给我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积极地接纳并改进我们的工作。恳切希望您继续给我们的物价工作以支持!共同携手化解社会民生矛盾!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郑州市物价局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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