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强代表:
您提交的“关于加强停车场规划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2011年12月26日起,我市城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试行差别化收费。差别化收费政策试行以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中心城区、繁华区域的车流量,提高了停车位特别是路内停车位的周转率。但市区内交通拥堵现象、停车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扭转。分析原因:一是停车位严重不足,据相关统计数据,目前我市市区已有停车泊位12余万个,而满足市区停车需求则需80万个停车泊位,郑州市内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30万辆,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二是随着城市框架的拉大,修路占压、挤压大量通行道路和停车泊位;三是部分车辆有长时间占用停车位现象;四是我市公共交通体系还欠发达,公交延伸还没有完全到位,部分地区没有公交线路、公交通行缓慢、优先地位没有得到较好体现,地铁只有两条线路,内有形成地铁交通网络,市民外出依赖私家车程度高;五是机动车数量增加迅速,外地车辆大量进入我市,加剧了城市道路的压力。
一、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相关政策、定价方式及范围
我市机动车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是经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法律专家、市民代表论证,联合相关单位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制定出来的。
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住建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市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定价范围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占用城市道路及道路设施、占用公共场地和政府投资建设以及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二)市场调节价范围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以及通过招、拍、挂及协议方式取得土地和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机动车差别化停车收费区域、标准、免费停车条件
按照“中心区域高于边远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的原则,将市内城区划为一、二、三类区域,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实行机动车存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目的就是通过价格调控引导群众合理出行,减缓中心区域交通压力。
具体区域及标准如下:
(一)一类区域
范围:花园路、紫荆山路以西,陇海路以北,大学路、南阳路以东,金水路段(医学院立交桥至大石桥立交桥)东南、黄河路以南(以上均含道路两侧停车场)。该区域实行计时收费与计次收费相结合,具体标准如下:
1.路内停车位收费
白天(7:00—21:00,下同):第一小时4元,以后每小时收取1元,其中高峰期内每小时收取2元(高峰时段为上午7:00—9:00,下午17:00—19:00)
夜间(21:00—次日7:00,下同):路内停车位免费停放。
2. 地上公共停车场收费
白天第一小时3元,以后每小时收取1元。
夜间收费5元/次。
(二)二类区域
范围:一类区域以外,未来大道以西、航海路以北、桐柏路以东、农业路以南(以上均含道路两侧停车场)。具体标准如下:
1.路内停车位收费
白天:收费4元/次。
夜间:路内停车位按照原规定免费停放。
2.路外公共停车场收费
白天收费为3元/次。
夜间收费5元/次。
(三)三类区域
范围:二类区域以外的市内城区为三类区域。具体标准如下:
白天:收费2元/次。
夜间:路内停车位免费停放,路外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4元/次。
(四)机动车在停车场2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军警等特种车辆按规定免收停车费。背街小巷设置平行停车位,晚上21:00至次日早7:00时段向周边市民免费开放。
三、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停车位配比先天不足,供求矛盾日益突出
由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私家车增长预计不足,停车场建设严重滞后,加之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还不完善,市民出行依赖私家车,致使繁华地段车位少,停车难,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停车管理难度较大。大量占道停靠的机动车,占据了有限的道路资源,造成交通拥堵,已经严重影响到市民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在一些医院、学校、商场等车流量较大的路段,民警贴单处罚也无法起到警示作用,往往见到贴着罚单的车刚刚离开,立刻又有车辆违法乱停乱放。
(二)停车收费管理手段落后
一是收费手段相对滞后。车辆停放时间问题纠纷时常发生,投诉较多。调查中发现使用停车计时卡实际使用的并不多,停车管理人员计时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在本子上记录停车时间,有的用手指在车窗的灰尘上写下时间,有的写一张条子,极易产生纠纷。针对一些大中城市停车收费早已使用刷卡计时,网络平台付费的手段来说,显得我市收费平台不科学,收费方法落后。
二是停车场管理人员行为不规范。部分停车场收费管理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不高,不按规定着装,不佩戴相关证件,停车时不指挥、不引导,车辆停放时不见管理人员,车辆走时看管人员就出来收费,还有部分停车场,如果车主提出不要发票,就可以优惠,收费随意性很大,缺乏有效的监督。
四、关于机动车差别化停车收费所做的工作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为积极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节作用,引导市民合理选择出行方式、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郑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市政府二处征求市内各区、有关委局意见,2016上半年已分别召开了有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市工商联工商界代表座谈会、市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代座谈会、价格监督员座谈会以及市直有关单位座谈会对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进行讨论,根据各界代表的修改和反馈意见,我们进一步完善和修改了郑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4月19日和2016年5月11日两次将完善和修改后的郑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上报市政府二处。
在拟修订的《郑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中我们借鉴了外地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先进经验,结合了本市的实际情况,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推进我市的机动车停车收费工作:
(一)明确工作职责
在新的办法中,我们明确了物价、公安、城市管理、交通、
规划等有关部门的职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统一收费公示
各种停车场(点)都必须严格实行收费公示,机动车存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应当放置标价公示牌,明确标示车辆类型、时间划分、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需备注的免费停车时间,还应当注明市停管中心、市物价部门的投诉电话以及停车场设置停车位的数量。停车场的停车位要划定明显的车位标志和车位编号,实际停车位的数量要与公示的停车位数量一致,便于管理和接受社会监督。
(三)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停车场及停车泊位的数量
一是加快推进地下停车场及立体停车场的建设,充分利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的结合,鼓励各级各部门加快建设地下停车场。二是鼓励民间投资建设停车场,出台各种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鼓励各种民间投资参与停车场建设,多渠道增加车位数量。
(四)强化对停车场管理人员的监管
将全市停车场收费管理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根据情况采取动态管理和招录,享受政府给予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高看管人员的积极性。停管中心要制订停车场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明确停车管理服务程序、服务礼仪、文明用语,严格要求停车场看管人员要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上岗前要经过有关部门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持证上岗,统一管理,把停车场管理人员逐步建设成为专业性强、兼有保安性质的正规化队伍,不断提高文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五)进一步完善停车场硬件管理设施
为了便于停车场管理更加科学化、系统化、电子化,进一步完善停车场硬件管理设施。配备电子计时设备,建立科学的停车诱导系统,引导司机合理有序停车。同时,在显著位置公布机动车存放信息,包括收费标准、收费人员、停车位数量、监督电话等,便于社会监督。
王子强代表,对于您在提案中提到的问题,我们将会同公安、规划、交通、市政等相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进行反映,进一步完善修订郑州市机动车差别化收费管理办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郑州市物价局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