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522/2017-00065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政策法规/法规 | |
发布机构:郑州市财政局 | 关 键 词: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
文 号:财税〔2017〕76号 | 成文日期:2017-10-20 | 发布日期:2017-11-06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财税〔201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