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规模以上服务业运行稳中向好

  • 索引号:005253074/2017-00129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统计/业务信息/服务业统计
  • 发布机构:郑州市统计局
  • 关键词:统计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11-06
  • 发布日期:2017-11-06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规模以上服务业运行稳中向好郑州市规模以上服务业运行稳中向好

    2017年前三季度,郑州市规模以上服务业整体保持较好发展态势,经济效益持续提升,创新驱动发展卓有成效,逐渐成为促进郑州市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

    一、整体保持较好发展态势

    (一)营业收入继续保持较快增速,增幅止跌回升

    1-9月,郑州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郑州铁路局,下同)实现营业收入1137.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2%,增幅比上半年提高0.4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高出5.2个百分点,与全省平均增速持平。

    (二)企业税负持续下降,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1-9月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实现营业利润115.2亿元,同比增长80.4%,继续高位运行;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规范涉企收费等政策红利的影响下,企业税负持续降低,每百元营业收入负担税费3.0元,比上半年下降1.1元;成本费用利润率16.6%,比上半年高1.4个百分点。

    (三)生产整体好转,经营景气回升

    据对1425家规模以上服务业生产经营景气的问卷调查,三季度有76.2%的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包括盈利增加、亏损减少、扭亏为盈)和保持平稳,比上半年提高1.3个百分点。分行业看,各行业经营效益好转和保持平稳的企业比重均在65%以上,其中教育业比重最高,达82.6%。与上半年比,各行业效益均有所提升,其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经济效益好转和平稳的企业比重上升最快,达5.4个百分点。

    二、行业发展特点

    (一)生产性服务业增速稳中有升

    1-9月,郑州市生产性服务业实现营业收入951.7亿元,同比增长16.9%,增幅比规模以上服务业增速高出0.7个百分点。其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保持较快发展态势,实现营业收入154.7亿元,增长17.4%,增幅高于规模以上服务业平均增速1.2个百分点。受去年9月郑徐高铁和今年7月宝兰高铁通车影响,郑州市铁路运输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1%;交通运输业中的道路运输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8.7%,租赁业中机械设备租赁增长52.1%;商务服务业中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分别增长23.9%和65.5%。

    (二)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五大幸福产业”快速发展

    1-9月,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中文化艺术业实现营业收入1.9亿元,增长16.8%;新闻和出版业实现营业收入16.8亿元,同比增长21.1%,比上半年提高12.9个百分点。游乐园行业实现 营业收入4.6亿元,增长17.9%;居民服务业实现营业收入8.7亿元,增长13.4%;体育行业实现营业收入2.4亿元,增长50.6%;卫生和社会工作实现营业收入25.1亿元,同比增长12.3%。

    (三)“互联网 ”的快速发展有力推动郑州市服务业的产业创新和转型升级

    “互联网 ”的核心行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呈现了高速发展态势,1-9月郑州市规模以上互联网相关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3.1亿元,同比增长33.6%,超过全行业增速17.4个百分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16.6%,增速比上年同期加快13.6个百分点,实现利润增长69.7%。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创新驱动发展卓有成效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战略驱动下,郑州市新经济迅速成长,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发展较快。1-9月,郑州市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3.6%,增幅比上半年加快3.6个百分点;规模以上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3.5%,增幅比上半年加快5.8百分点;规模以上战略新兴产业服务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3.5%,增幅比上半年加快6.4百分点。

    (五)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增速呈现持续上升态势

    1-9月,郑州市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完成营业收入263.8亿元,同比增长18.4%,增幅比年初提高2.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提高6.2个百分点,成为促进郑州市服务业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

    注:1.统计范围。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本文数据不含郑州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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