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7〕92号
登封市凯鑫研磨耐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170528449J(1-1)
法定代表人:解随军
住所:登封市阳城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3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生产区北侧冷却水暂存池东侧私设2个排污口,并通过约100米的暗管排放冷却水,直接排入颖河。监测报告显示,外排水不超标。执法人员9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7〕73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7〕9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该违法行为罚款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