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中远方木业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7-0128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10-26
  • 发布日期:2017-11-13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7-11-01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中远方木业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7〕89号

    郑州市中远方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3XHCK99P(1-1)

    法定代表人:陈影

    住所:登封市中岳区产业集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3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建设与喷漆房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9月15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7〕075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9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发现你单位仍在生产,与喷漆房配套建设的设施未建设。针对你单位拒不改正的行为,9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7〕076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资料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7〕8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罚款九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后,拒不改正,参照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存在加重处罚情形,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该违法行为罚款九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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