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7〕59号
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机械保温车辆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9185754F(1-1)
负责人:易强
注册地址:郑州市管城区一零七国道63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22日、6月29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郑州市管城区一零七国道630号的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机械保温车辆段检查时发现:发现该单位营业正常,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配套建设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在运行但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7〕017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于2017年6月9日前将你单位与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7〕5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申辩书面材料,提出免除处罚,经复核决定使用处罚裁量时,已考虑你单位违法情节、内容、危害程度等综合考量,陈述理由不足于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申辩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行为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出发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