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7〕85号
郑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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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张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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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26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根据郑州市环境自动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监控数据日报表》对你单位核查时发现:你单位2017年7月26日正常生产过程中,1号锅炉正常运行,烟尘数据排放值3:00时值为30.26毫无/立方米;4:00时值为40.54毫克/立方米,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数据显示烟尘小时排放数值超过了烟尘排放≤3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标准,导致超标原因是该单位采取的是静电除尘,与加尿素脱硝装置,在脱销过程尿素量加入过大导致静电装置漏电跳闸,引起除尘出现异常。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7〕1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保证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监控数据日报表》、《郑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显示2017年7月26日小时排放数据》、《关于郑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大气在线烟尘超标说明》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豫环文〔2016〕69号文件中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7年10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7〕8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10月13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报告,提出按照豫环办〔2017〕100号之规定,免于处罚,经复核告知采用处罚裁量时,已考虑你单位违法情节、内容、危害程度等综合考量,请求免于处罚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豫环文〔2016〕69号文件中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豫环文〔2016〕69号文件中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行为罚款50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