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449/2017-0045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污染减排 | |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治理,洁净型煤替代散煤 | |
文 号:登政办〔2017〕48号 | 成文日期:2017-11-13 | 发布日期:2017-11-14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登封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3日
登封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6〕16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散煤治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17〕4号)、《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郑环攻坚办〔2017〕9号)、《郑州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郑财商〔2017〕9号),按照《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登政〔2017〕9号)要求,城市建成区等条件较好区域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其它区域实现优质型煤替代散煤,全域禁止销售使用散煤。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郑州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以降低燃煤污染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堵结合,多措并举,梯次推进”的原则,相关部门协同,分工负责,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展燃煤散烧治理工作。
二、任务目标
(一)工作任务。全面完成洁净型煤的替代任务。根据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实施政府补贴的范围,制定实施随机回访抽查制度。
牵头单位:市煤管中心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二)洁净型煤保供。市煤管中心负责积极督促型煤生产企业提前搞好设备保养和检修,储备充足的原料煤,全年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要达到14万吨以上。同时,各乡镇(区、办)负责统计本辖区内各村各户的需求量,并建立相应的台账,上报市煤管中心,由煤管中心统一向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提供所需洁净型煤的数量。
市工商质监局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型煤产品质量监管,确保生产企业生产的洁净型煤符合国家或河南省《民用洁净型煤》地方标准(DB41/T 1326-2016)。
洁净型煤必须由当地洁净型煤企业生产并配送,严禁外购成品煤。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应对原料煤和成品洁净型煤每批次进行自检,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并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记录台账。
牵头单位:市煤管中心
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各乡镇(区、办)
三、补贴范围
对除城市建成区和已实施双替代的行政村以外的农村地区居民炊事、居民采暖购买洁净型煤予以补贴。种养殖业、个体工商餐饮业和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不予补贴。
四、补贴金额
对符合补贴范围的居民户,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年0.24吨的标准落实补贴政策,居民户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补贴200元,由郑州市及我市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三年,自2017年至2019年。
五、洁净型煤销售指导价格
按照“企业微利、居民受益”的总体原则,洁净型煤销售价格由市发改委(物价)会同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等单位,结合实际,根据煤炭市场价格波动行情进行测算,适时调整并公布,做到公开透明。
六、补贴流程
1.组织开发登封市洁净型煤销售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库录入、终端电子签名或指纹采集,开放市散煤办、发改委、财政局、煤管中心、审计局、监察局等和17个乡镇(区、办)端口,开放两家型煤厂和12个销售网点端口,最终实现线上、线下“双数据、双监督”。
2.符合条件的居民户,持户口本到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或辖区配送网点购买,销售企业要向购买人出具购买凭据,由购买人把购买凭据报所在村委,村委每月25日前汇总后报所在乡镇(区、办),最后由各乡镇(区、办)汇总审核,加盖公章后于每月28日前报市煤管中心。同时,洁净型煤企业和配送网点必须及时把销售信息录入数据库,并建立纸质销售档案,做到网上销售信息和纸质销售台账双对照。
3.各乡镇(区、办)通过洁净型煤销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和线下双审核。煤管中心负责将全市各乡镇(区、办)上报的洁净型煤需补贴的销售数据汇总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拨至各乡镇(区、办)财政,由各乡镇(区、办)负责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居民用户。
七、资金筹措管理
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省和郑州市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筹措财政补贴资金。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拨付。积极与郑州市财政部门对接,先行垫付的资金,每季度末,向郑州市财政申请郑州市级承担的补贴资金,保证上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足额、按时到位。
八、资金监督
煤管中心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单位对洁净型煤替代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做好补贴资金支出、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九、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区、办)为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把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具体负责人,组织开展好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
(二)强化制度建设。为确保燃煤散烧治理工作落到实处,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工作实行月调度制度,各乡镇(区、办)、各有关单位每月26日前将当月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上报市煤管中心。对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进度缓慢的乡镇(区、办)和相关成员单位,由市散煤办进行通报批评。
(三)强化煤源保障。市发改委要加强与郑州市沟通联系,争取上级支持,在确保原煤质量和数量的前提下,做好我市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原煤采购的组织协调工作,提高保障能力。
(四)加强洁净型煤销售市场监管。工商质监局要严格市场主体准入,严格管控洁净型煤销售网点,凡不符合洁净型煤经营网点布局规划的,一律不批准设立。各乡镇(区、办),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做好煤炭的生产、销售、运输和燃用的查禁工作。
(五)加强替代回访抽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市、乡、村各级责任人,按日、按户建立替代台账,确保替代工作有据可查。2017年12月31日前根据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过程中实施政府补贴的范围,制定实施随机回访抽查制度,每月回访率不得低于20%,并建立回访台账。供暖期间,实现回访率100%。对回访抽查中发现的散煤复烧、假替代等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替代落实到位。各乡镇(区、办),煤炭、财政、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大督促协调力度,及时解决替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要防止使用电、气取暖用户改烧洁净型煤,积极稳妥推进替代工作。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包括电视广播、平面广告、大屏幕、标语、条幅、宣传画册等),加大对推广使用洁净型煤重要意义的宣传报道;组织洁净型煤生产企业通过印发宣传单、宣传海报等形式,让老百姓真正看到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的好处,不断提高群众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的认知度和自觉性,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洁净型煤推广使用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信息沟通。各乡镇(区、办)、各有关单位将本辖区、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按要求报送市煤管中心。
市煤管中心联系人:王浩名 联系电话:62872372
邮箱:dfxmj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