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85569182/2017-0078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财政资金/政府采购/招标公告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府采购,招标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1-14 | 发布日期:2017-11-14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7-11-15 | 废止日期 |
一、招标条件
郑州市郑东新区大河公园项目已经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建设,资金已落实到位,本次招标项目为郑州市郑东新区大河公园景观设计,招标人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东新区规划分局和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园林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郑州市郑东新区大河公园
2.2建设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区域北部新龙路两侧(中州大道至东三环)
2.3项目批准建设单位: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4项目总规模:总面积约172.1公顷
2.5项目概算总投资:约3.37亿元
2.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三、招标范围及要求
3.1招标范围:郑州市郑东新区大河公园景观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服务。
项目招标阶段,投标人只提交方案设计成果,方案优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驻场服务及设计效果把控等后续工作由方案设计中标人承担。
3.2方案补偿: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后报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中标人;取得中标人资格的,与招标人签订设计合同,不另外再给予方案补偿;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而未中标人的,根据排名先后顺序分别给予40万、30万元的方案补偿;被评标委员会评审综合排名第4-6名的,分别给予20万元的方案补偿;其他不再给予方案补偿。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协议书详见附件。
4.2非联合体投标的,应具备下述资格要求:
4.2.1具备主管部门核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
4.2.2 201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类似工程景观工程设计业绩(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4.2.3拟派项目负责人(负责方案设计)201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类似工程景观工程设计业绩(含方案设计);
4.2.4拟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具有园林景观类高级工程师职称,201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类似工程景观设计业绩(含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4.2.4在投标报名时没有出现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
4.2.5本项目不接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企业投标;不接受在“信用中国”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近三年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企业投标。
4.3组成中外联合体投标的,应具备下述资格要求:
4.3.1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超过2家,须具有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牵头人、联合体各成员内部的职责分工等。
4.3.1联合体成员(外方)应具备:
4.3.1.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
4.3.1.2拟派项目负责人(负责方案设计)201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类似工程景观工程设计业绩(含方案设计)
4.3.2联合体成员(中方)应具备:
4.3.2.具备主管部门核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
4.3.2.2 201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类似工程景观工程设计业绩(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4.3.2.3拟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201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类似工程景观工程设计业绩(含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4.3.2.4在投标报名时没有出现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
4.3.2.5本项目不接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企业投标;不接受在“信用中国”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近三年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企业投标。
4.4组成国内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述资格要求:
4.4.1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超过2家,须具有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牵头人、联合体各成员内部的职责分工等。
4.4.2联合体应具备:
4.4.2.1具备主管部门核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
4.4.2.2 201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类似工程景观工程设计业绩(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4.4.2.3拟派项目负责人(负责方案设计)201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类似工程景观工程设计业绩(含方案设计);
4.4.2.4拟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具有园林景观类高级工程师职称,201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类似工程景观设计业绩(含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4.4.2.5在投标报名时没有出现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
4.4.2.6本项目不接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企业投标;不接受在“信用中国”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近三年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企业投标。
4.5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4.5.1两个及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4.5.2集团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关系。
五、投标报名
5.1报名时间:2017年11月14日-2017年11月27日每天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5.2报名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大厦(中原银行)8楼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808室
5.3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
5.3.1非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
请各投标人按以下顺序整理报名资料1套并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进行投标报名:
5.3.1.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3.1.2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3.1.3拟派项目负责人(负责方案设计)职称证书(如有)、注册证书(如有)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2016年1月以来投标人为其连续缴纳的社保证明)201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类似工程景观工程设计业绩(含方案设计)合同至少1份(同时提供合同对应的项目施工招标公告网页打印件,项目负责人以合同中标识的项目负责人为准,合同中未标明的,应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等能证明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资料,投标人自行出具的任职证明无效。);
5.3.1.4拟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如有)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2016年1月以来投标人为其连续缴纳的社保证明)201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类似工程景观工程设计业绩(含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业绩至少1份(同时提供合同对应的项目施工招标公告网页打印件,项目负责人以合同中标识的项目负责人为准,合同中未标明的,应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等能证明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资料,投标人自行出具的任职证明无效。);
5.3.1.5投标人201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类似工程景观工程设计业绩(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至少1份(同时提供合同对应的项目施工招标公告网页打印件);
5.3.1.6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等相关查询内容打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在“信用中国”上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相关查询内容打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授权代理人在信用中国上的详细查询页面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5.3.1.7投标人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以本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以后开具的为准,内容涵盖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5.3.1.8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同一份设计业绩合同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中不得重复使用。
5.3.2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
5.3.2.1联合体协议书;
5.3.2.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3.2.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适用于组成国内联合体投标的)
5.3.2.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中方)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外方)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适用于组成中外联合体投标的)
5.3.2.3拟派项目负责人(负责方案设计)职称证书(如有)、注册证书(如有)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2016年1月以来投标人为其连续缴纳的社保证明)201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类似工程景观工程设计业绩(含方案设计)合同至少1份(同时提供合同对应的项目施工招标公告网页打印件,项目负责人以合同中标识的项目负责人为准,合同中未标明的,应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等能证明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资料,投标人自行出具的任职证明无效。);(组成中外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外方)无需提供职称证书(如有)、注册证书(如有)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
5.3.2.4拟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如有)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2016年1月以来投标人为其连续缴纳的社保证明)201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类似工程景观工程设计业绩(含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业绩至少1份(同时提供合同对应的项目施工招标公告网页打印件,项目负责人以合同中标识的项目负责人为准,合同中未标明的,应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等能证明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资料,投标人自行出具的任职证明无效。);(组成中外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外方)无需提供职称证书(如有)、注册证书(如有)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
5.3.1.5联合体成员任一成员单位201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类似工程景观工程设计业绩(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至少1份(同时提供合同对应的项目施工招标公告网页打印件);
5.3.1.6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等相关查询内容打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在“信用中国”上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相关查询内容打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授权代理人在信用中国上的详细查询页面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组成中外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外方)无需提供)
5.3.1.7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以本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以后开具的为准,内容涵盖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组成中外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外方)无需提供)
5.3.1.8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同一份设计业绩合同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中不得重复使用。
5.4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或网络报名。
5.4.1现场报名:须按本公告5.3条规定提供对应的全部资料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后其委托代理人(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递交至本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地点。
5.4.2网络报名:须按本公告5.3条规定提供对应的全部资料的原件的扫描件一套发送至8768934@qq.com,并将对应的全部资料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邮寄至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大厦8楼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808室,孙鹏收。并注明负责被项目的授权代表联系信息。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另行通知
6.2招标文件发售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大厦(中原银行)8楼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808室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7.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八、开标
8.1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8.2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郑东新区管委会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发布。
十、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东新区规划分局和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园林局
招标代理: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3号
联 系 人:孙先生、陶先生
联系电话:0371-65928016
电子信箱:8768934@qq.com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东新区规划分局
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园林局
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4日
附件: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郑州市郑东新区大河公园景观设计标段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投标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报名、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 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