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7年第35期)

  • 索引号:005253787/2017-01041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 发布机构: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市场,监管,食品,药品,案件查处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11-20
  • 发布日期:2017-11-20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7年第35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郑)食药监药罚〔2017〕50号

    郑州瑞龙国药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安胃片”案

    郑州瑞龙国药医药有限公司

    91410100670060037H

    陈延

    郑州瑞龙国药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安胃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七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10日

    2

    (郑)食药监药罚〔2017〕51号

    荥阳市乔楼镇福乐康福海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荥阳市乔楼镇福乐康福海大药房

    410183600388322

    吴金坡

    荥阳市乔楼镇福乐康福海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13日

    3

    (郑)食药监械罚〔2017〕17号

    河南顺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河南顺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91410100678055910T

    刘广龙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六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16日

    4

    (郑)食药监械罚〔2017〕18号

    郑州迪生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婴儿蓝光治疗仪”案

    郑州迪生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91410100614714585H

    陈海杰

    郑州迪生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婴儿蓝光治疗仪”案,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17日

    5

    (郑)食药监食罚〔2017〕84号

    郑州市中原区爱一家便利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少室寺素瓜子”案

    郑州市中原区爱一家便利店

    410102600449439

    翟元峰

    郑州市中原区爱一家便利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少室寺素瓜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财物。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25日

    6

    (郑)食药监食罚〔2017〕85号

    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花园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家乐福香脆烤面包干”案

    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花园店

    914101006807722000

    陆鸣

    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花园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家乐福香脆烤面包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财物。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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