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林业局 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

  • 索引号:005253090/2017-0007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 发布机构:郑州市林业局
  • 关键词:信息公开,指南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11-21
  • 发布日期:2017-11-21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林业局 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为提高办事效率、规范行政行为、便于办事人员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市林业局办事大厅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所需的全部材料、办理程序、时限等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制度。

    三、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对其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能及时受理的事项,要及时受理,对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服务对象所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的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有关内容。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职责范围的,尽可能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单位、具体工作地点等有关内容。

    四、服务对象按要求补充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如补充的材料、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员应再次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就材料事项和要求做好解释工作。

    五、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或需要告知的事项较多时,经办人员应书面告知,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等做详细说明。

    六、经办人一次告知内容要全面,应指导服务对象阅读服务指南,并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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