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工作制度

索 引 号:563725937/2017-00041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二七区食药管理局关 键 词:政务
文    号成文日期:2017-11-23发布日期:2017-11-23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行政审批工作制度

服务承诺制

 

一、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各种药品、医疗器械等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及产品注册。

二、实行“办事大厅”一站式服务,严格按照办事程序、条件、时限要求和收费标准提供服务,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三、规范行政审批,坚决做到依法审批、程序合法,健全陈述申辩制度、听证制度,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执法腐败现象。

四、彻底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和“吃、拿、卡、要”行为。禁止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推销商品、索要礼品、不得借检查、审批之机接受企业宴请和馈赠,不得在企业报销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我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或咨询人询问的事项负责回答和解决的责任规定。

二、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第一位被申请人或咨询人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三、对申请人或咨询人询问办事事宜,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

四、申请人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主动告知与何部门联系,必要时帮助申请人联系有关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五、申请人询问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在解答咨询或者做办事指南时要做到清晰准确地一次性告知咨询人所咨询的事项,必要时应为咨询者或申请人提供文字说明。

二、对申请人须按要求提交的文件、资料,办事大厅和承办处室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要求,不得自行增加或减少。

三、办事大厅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要按规定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及应补充的文件、资料。

四、办事大厅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多次提出资料修改、补充意见。修改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


 

 

 

廉洁从政制度

 

一、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土特产等;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三、不准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以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等;

五、不准在食品药品行政许可审批等工作中故意为难、刁难企业,严禁吃拿卡要;

六、 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共财物或行政相对人的财务归个人使用等;

七、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等;

八、不准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高档消费场所等;

九、不准借公务接待之机大吃大喝或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等。

十、不准借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业务培训等时机观光旅游。



 

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一、为方便服务对象,我局利用办公场所展板、网络、宣传册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开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标准、程序、期限、决定等,方便公众查阅。

二、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全过程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查询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和决定的,工作人员必须积极、诚恳地予以说明、解释,并向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四、发展电子政务,在区政府网站及互联网上公开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和办理情况。

五、办事大厅将在工作时间内为公众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须知,包括行政许可条件、依据、标准、程序、期限等内容,同时,办事大厅安装公示版面公开上述内容和信息。

六、办事大厅在工作时间内随时解答公众有关行政许可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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