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防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索 引 号:358940005/2017-0000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 键 词:政务,公报公示
文    号成文日期:2017-11-28发布日期:2017-11-2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人防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参与人防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管,促进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社会中介机管理办法》(豫防办〔2015〕95号)、《登封市2017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暨“五单一网”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登政办〔2017〕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各方责任主体是指:

    参与登封市辖区人防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防防护(化)设备厂家等相关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人防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执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人防办查实或被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条 人防办对本辖区内的不良行为作出记录信息收集工作,经法制科审核及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对违规责任主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在登封市人防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上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企业资质年检、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个人资格管理等有关工作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内容包括责任主体名称、不良行为事实、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处理部门、处理日期等。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的期限:

    (一)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公示期为3年。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公示期为6个月至3年。

    (三)被公示的单位期限一般为1年,责任人为2年,最少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七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以处罚决定的落款时间为起点。

    第八条 人防办要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管,对一年内有一次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提出行政指导;有两次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进行规劝约谈;有三次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在登封人防网站通报曝光并被列入重点监督对象。

    第九条 实行同一责任主体不良信用记录同一地区累计制,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工程项目中被记录三次以上直接上报上级监管部门。同时,递交登封市社会信用管理平台,建议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条 人防办应督促责任单位对其不良行为进行整改,责任单位整改后可提出缩短信息公布期的申请。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后,有相关科室拿出具体意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可酌情缩短公布期限,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延长公布期。

    第十一条 对一年内没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在登封市人防办网站上公示表彰,鼓励和支持信用良好各方责任主体积极在本辖区内开展人防工程建设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人防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记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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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人防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记录认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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