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645/2017-0009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住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
发布机构: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关 键 词:城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建设 |
文 号:郑安居办〔2017〕54号 | 成文日期:2017-11-14 | 发布日期:2017-12-0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管委会、县(市、区)房管局(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动态审核工作,现结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动态管理工作实际,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来郑务工、新就业职工及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对象配租前动态审核 配租前审核原来郑务工、新就业职工及单位申请对象仍按照原政策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会保险需连续缴纳,同一单位不能存在欠缴和停缴现象;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间断不能超过6个月。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 二、原来郑务工、新就业职工信息变更 原来郑务工、新就业职工申请对象信息发生变化后,按照郑政文〔2016〕110号文件规定的认定程序办理。原来郑务工申请对象在居住证所在地申请的,申报材料经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工作单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将申报资料移交给原申请地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并按核准结果实施保障。 三、单位申请(含灵活就业)配租后资格动态审核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按照老政策进行动态审核;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按照郑政文〔2016〕110号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进行审核。 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办理《郑州市居住证》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外地户籍保障对象)持《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和《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可到辖区公安部门办理《郑州市居住证》,合同续签审核时,需提供有效的《郑州市居住证》。 五、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 能够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的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原廉租住房保障中公房租金核减(私房核减)审核 经审核,原公房租金核减或私房核减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2.5的,按照郑政文〔2016〕110号文件规定补贴政策进行核算发放,原有住房面积应计算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之内。并按照规定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