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和福来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7967863273(1-1)
法定代表人: 李维涛
地址: 郑州航空港区豫港大道与空港三路交叉口东 150 米
我局于 2017 年 09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位于郑州航空港区豫港大道与空港三路交叉口东 150 米的河南和福来金属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间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1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 、现场执法照片; 4 、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 ( 郑港 ) 环监罚先听告字〔 2017 〕第( 025 )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一 )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 1 万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壹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 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 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11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