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审计局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索 引 号:00528329X/2017-00013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政策法规/规章
发布机构:上街区审计局关 键 词:审计,纪律,八不准
文    号成文日期:2017-12-07发布日期:2017-12-07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上街区审计局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

(二)不准因私占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

(三)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或索要被审计单位的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六)不准泄露审计机密及截留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利用工作之便通过中介组织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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