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福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7-01326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11-30
  • 发布日期:2017-12-07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福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7〕103号

    郑州福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YM14A(1-1)

    法定代表人:赵庆武

    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郁香中路向东1000米路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28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2017年9月12日市政府大气污染督导组现场检查时发现问题进行了调查。现查明,你单位9月12日没有生产,准备对机器进行检修,设备处于停运状态,存在厂区内积尘较厚,未清扫降尘、废料露天堆放,料仓内喷淋设施因维修未正常开启等事实。执法人员9月28日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落实了扬尘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7〕1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该违法行为罚款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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