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7-0019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2-14 | 发布日期:2017-12-1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登封市玉达耐火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刁玉珍
营业执照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10185MA406BLJ6C(1-1)
地址: 登封市中岳办事处交河口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1月4日环保部强化督察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建有1套等离子烟尘处理设施废气排放口未建好,排放口在地面,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2017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排放口在地面,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2017年11月8日你(单位)对烟尘处理设施废气排放口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4、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口。”之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12 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登环罚先〔2017〕62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你(单位)有权对处罚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登环罚先〔2017〕62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登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登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