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303238/2017-00229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业务信息 |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煤炭管理局 | 关 键 词:能源,煤炭,通知 | |
| 文 号:登煤字〔2017〕122号 | 成文日期:2017-12-15 | 发布日期:2017-12-15 |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科室、煤炭管理所,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现将《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矿“11.12”透水事故的通报》(豫煤安监调查〔2017〕1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高度重视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综合运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技术和方法,切实查清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坚决杜绝各类水害事故发生。
二、各煤炭主体企业对所属煤矿要立即开展一次全面水害隐患治理专项检查,凡存在(豫煤安监调查〔2017〕196号)第三项所列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井下采掘修活动,隐患整改完毕前不得恢复采掘修作业。
三、各监管科室、煤炭管理所要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着力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我市煤矿安全生产。
附件: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矿“11.12”透水事故的通报
2017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