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7-00192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2-18 | 发布日期:2017-12-1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登封市晨宇磨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福军
营业执照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567805095XQ
地址: 登封市告成镇告成村(项目所在地)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原料车间未完全封闭,铝矾土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封闭等有效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12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登环罚先〔2017〕56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你(单位)有权对处罚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登环罚先〔2017〕56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登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