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4138057/2017-0001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 关 键 词:公告 | |
文 号:税总发〔2017〕101号 | 成文日期:2017-12-19 | 发布日期:2017-12-19 |
体 裁:公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见附件),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1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