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590826792/2017-00078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政策法规/法规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局关 键 词:土地
文    号:豫政办〔2017〕123号成文日期:2017-12-19发布日期:2017-12-19
体    裁:通告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保障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7〕12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提高建设用地保障效能,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服务我省经济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对于拉动投资增长、推动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后劲,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做好建设用地服务保障工作是重点项目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是加快推进项目进度,发挥重点项目在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中重要作用的关键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以优化审批流程、实行并联审批、推进模拟审批、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切实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问效和督促落实,为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明确责任分工

(一)积极履行部门职责。市、县级政府是建设用地报件的组织者,负责本辖区内需报省政府批准或转报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申报工作。各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审查申请用地条件,执行土地利用计划,依据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核定申报用地总面积,组织进行建设项目勘测定界,编报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履行征地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协调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补划基本农田,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依法查处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出具选址意见,核定项目用地的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书。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按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林业部门负责对建设占用林地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书。维稳、信访等部门负责对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强化行业监督管理。交通、水利、能源、电力等重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和落实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将征地补偿安置费、耕地开垦费以及按规定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纳入建设成本,足额列入投资概算。在开工建设前,要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建设过程中,要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位置和范围使用土地。

(三)夯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科学安排建设时序,及时办理项目用地有关手续,落实经费预算。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编制阶段,要征求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意见,尽量不压覆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绕避采煤塌陷区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按规定避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少占或不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项目概算要将征地群众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足额列入。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提供预审、立项等材料,并配合市、县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地调查,委托勘测单位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按要求落实占补平衡和压矿补偿责任,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拟定报批方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获批后,要按时缴存征地费用,配合市、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同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手续。土地征收后,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供地申请,属划拨用地的,要申领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项目竣工后,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权属调查,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产权证书。严禁未经依法批准用地擅自开工建设行为,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用地工作中遇到困难,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

三、完善保障服务

推行重点项目从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到征收审批、供地审批直至登记发证,涵盖批、征、供、用、管等环节的全链条建设用地保障模式,改变重点项目“重审批、轻管理,重用地、轻供地,重竣工验收、轻登记发证”的做法,推进重点项目批后快征、征后快供、供后快用和及时登记发证,确保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各环节有序衔接。

(一)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指标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对省以上审批、核准的重点单独选址项目,以及省政府确定应由省配备计划的其他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配置建设用地计划。落实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政策,建设用地批准时间满一年的,因城乡规划调整、原申报的土地用途或用地意向发生变化、重新选址等原因未实施征地的,可以办理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手续,盘活产生的建设用地优先用于重点项目。

(二)统筹解决补充耕地问题。重点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应在项目占用耕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进行补充,凡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内有补充耕地后备资源的,原则上不得跨省辖市易地补充;所在省辖市没有后备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易地补充耕地。探索建立补充耕地的生态补偿、利益共享机制,在后备资源较为丰富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推进省级投资开发耕地后备资源,所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用于特别急需、所在地又确实无法平衡的重点项目。

(三)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只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进行形式性审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要进一步核实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在提交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时,需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否作出说明。

(四)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重点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在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手续。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市、县级政府不得供地。

(五)改进申报与审批方式。分段申报。重点项目可单独组卷申报,分期实施的可以实行分期申报,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可与建设项目用地打捆申报,跨多个省辖市、县(市、区)的线型重点项目,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为单位分段报批。并联审批。重点项目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和占用林地的,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的同时,林地占用手续由林业部门并联审批,在报送国土资源部或省政府审查前完善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先行用地。对重点项目中桥梁、隧道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项目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可依法依规申请先行用地,先行开工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可一并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得国土资源部同意后办理批准手续或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批。临时用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科学选定临时用地位置,尽量避开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涉及使用林地的,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项目单位要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土地复垦资金。已经办理先行用地手续的单体工程临时用地,可办理先行临时用地备案手续,待土地复垦方案审查通过后,依法办理正式临时用地手续。对确需占用、无法绕避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六)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县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征收法规政策,落实“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要予以妥善满足,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做好新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过渡工作,市、县级政府在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前业已审查通过、且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同意的征地方案,可按照市、县级政府审查通过时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办理报批手续。

四、明确办理时限

市、县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重点项目用地申请时,不得擅自增加申报材料,要严格按时限办结。省辖市、县(市)受理重点项目用地申请后,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的组件和审查,报送上一级政府,同级林业部门(涉及占用林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查时限要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省辖市政府转报所属县(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报件,要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政府,其中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时限要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同级林业部门(涉及占用林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查时限要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时限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省林业部门(涉及占用林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查时限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市、县级政府接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将新增费足额缴入国库。涉及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单》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足额缴入国库。重点项目完成土地征收后,市、县级政府要及时组织提供法定供地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完成供地,属于划拨用地的,及时发放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供地完成后,达到法定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登记发证。

以上规定时限不包括补正时间。

五、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联席会议制度,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厅际联席会议由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林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省政府重点项目办以及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视情况召开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工作协调会,通报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推进下一阶段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工作。各地要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据本通知精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提高审批效率。积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工作改革,精简报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间、下放审批权限、提升服务水平。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随到随办、特事特办。市、县级政府要加快建设用地报批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加快接入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系统,实现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远程申报、网上审查、限时办结、电子督察,有效缩短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周期。

(三)加强信息发布。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与省政府重点项目办、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电力公司等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及进展情况,发布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工作信息。市、县级政府要在每年12月,将下年度拟申报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预报。

(四)加强督导检查。对开工时间急、建设周期紧的重点项目,省政府委托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责任制的要求,以“督办单”形式敦促各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限期办结。对办理不力的部门或地方政府,对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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