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6664/2017-0031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关 键 词:综合利用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2-19 | 发布日期:2017-12-2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企业创新的支持,提升我市创新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制定如下方案。
一、完善政策扶持
(一)全面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
按照省财政厅、科技厅等6部门《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豫财科〔2017〕166号)规定,对于企业年度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依据上年度已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500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比例为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5%。具体为:
1. 对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2. 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3. 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300万元;
4. 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400万元。
不同类型企业,采用最高限额管理,最高限额不累加。补助资金除省级负担部分(不超过50%)外,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分局、市统计局
(二)积极实施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郑发〔2016〕12号),对符合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依据上年度已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后补助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助:
1. 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科技雏鹰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30%进行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
2. 对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科技小巨人企业”,1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科技瞪羚企业”和10亿元以上、研发费用不低于3000万元“科技创新龙头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20%,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奖补。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分局、市统计局
(三)鼓励支持其他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未享受政策一、二的其他各类规上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特、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法人单位;大中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烟草制造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不在补贴范围),研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并按照统计部门规定及时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市财政按照10%给予补助,由企业统筹使用。具体如下:
1. 对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50万元;
2. 对建有市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80万元;
3. 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4. 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150万元;
5. 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城建委
(四)鼓励规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积极纳入统计
对2017年-2019年首次向统计部门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规上企业, 其年度研发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除享受以上省、市补助外, 市财政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度研发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使用。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城建委
(五)实施研发投入增量补助政策
规上企业与上年相比(上年研发费用须大于零)新增加研发投入不到100万元的, 市财政按照30%给予补助;新增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的补助;新增200万元(含200万元)-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的补助,以此类推,每增加超过100万元,即多增加10万元的补助,最高补助120万元。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使用。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城建委
(六)鼓励规上企业建立新型研发机构
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规上企业,其研发机构从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法人,市财政给予原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由企业统筹使用。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上述政策中,市级政策和省级政策可同时享受。
二、规范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市科技局:全面负责全市研发工作,牵头组织企业研发补助申报工作,牵头开展企业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对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知识产权拥有情况进行审核;根据企业研发费用申报情况和补助标准提出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具体负责组织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负责向市统计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享受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企业等详细名单。
市财政局:负责研发费用资金预算;审核补助资金拨付建议,拨付补助资金;负责向市统计局提供政府扶持或奖励研发资金的企业名单、项目名称及金额等。
市统计局:负责配合科技部门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负责全市规上工业企业,特、一级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和重点行业大中型服务业企业的报表布置、数据收集、审核评估、汇总上报等工作,并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最终的研发数据。
市工信委:负责全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工作,配合科技部门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负责提出相关补助资金拨付建议;负责提供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督促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工作,按要求报市统计局;负责督促辖区内规上工业企业按时上报研发报表,确保研发活动情况做到应统尽统。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服务业企业研发工作,配合科技部门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负责提出相关补助资金拨付建议;负责提供辖区内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和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名单以及有研发项目的重点行业大中型服务业企业名单,按要求报市统计局;负责督促辖区内重点行业大中型服务业企业按时上报研发报表,确保研发活动情况做到应统尽统。
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研发工作,配合科技部门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负责提出相关补助资金拨付建议;提供有研发项目的特级、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名单,按要求报市统计局;负责督促辖区内特级、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按时上报研发报表,确保研发活动情况做到应统尽统。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分局:会同科技部门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负责企业申报数据与税务部门备案数据一致性审核,负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查结果的共享使用等,对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名单进行共享,并向市统计局及时提供名单。
(二)申报审核流程
1. 政策一按照省财政厅、科技厅等6部门《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豫财科〔2017〕166号)规定执行;政策二按照郑州市科技局、财政局《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实施细则》(郑科规〔2017〕4号)规定执行。
2. 政策三、四、五的申报审核流程
(1)每年在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规模以上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额度的一个月内,由市统计部门整理上一年度有研发费用的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及企业研发费用支出额和增量额度,并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
(2)市科技部门牵头发布当年的《郑州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申报通知》;
(3)企业按通知要求,向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本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后补助申请;
(4)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行业主管部门;
(5)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对本行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后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汇总拟补助的企业名单、拟补助经费后报市科技部门;
(6)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全市本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经费;
(7)市科技部门对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
(8)市科技部门将经过公示的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9) 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联合发文下达由市财政承担的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经费。
3. 政策六的申报审核流程
(1)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完成法人注册登记后,原企业报县(市、区)科技部门备案;
(2)市科技部门牵头发布当年的《郑州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申报通知》;
(3)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交补助申请;
(4)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部门;
(5)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全市本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经费;
(6)市科技部门对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
(7)市科技部门将经过公示的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8)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联合发文下达由市财政承担的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经费。
三、加强统计监测
市、县两级统计、科技、工信、发展改革、教育、卫计、城建、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按照统一管理、科学分工、各方联动、信息共享的要求,着力提升对企业研发统计业务水平,切实做好全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统计工作,确保全面真实反映全市研发经费投入状况。
各级统计部门做好各级企业研发投入统计入库工作,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科技、工信、发展改革、教育、卫计、城建、农业等部门要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各类企业研发报表统计业务培训,督促企业及时、依法、规范上报统计报表,确保应统尽统。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重点企业研发投入监测服务平台,对重点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情况。
四、严格督导考核
市加大研发投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县(市、区)研发投入工作和目标进度进行情况进行排名和通报,每年组织对县(市、区)、开发区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每月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县(市、区)研发投入目标的督导。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具体方案,细化分解年度目标,加强考核跟踪,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企业研发项目按规定享受各类政府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的,应主动申报入库。对研发投入未入统计库的项目,暂缓支持,待纳入统计库后落实支持政策。对建有市级及以上各类研发平台的企业,2年内没有研发投入(统计库无上报数据)的,属于市级研发平台的,撤销市级研发平台资格。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研发费用后补助的,取消所涉企业未来三年申请市、区科技项目的资格,且未来三年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部门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注解:
(1)文中所提研发费用为扣除政府资金的研发费用。
(2)研发的概念: 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活动。
(3)研发项目的基本标准:研发项目的成果形式主要是论文或专著;自主研制的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样品、配方、新装置(研发项目技术经济目标非提高劳动生产率);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或新工艺、新工法;发明专利;基础软件。且跨年项目所处主要进展阶段为非试生产阶段。
(4) 政策三、四、五、六中,研发费用的认定以国家统计局最终一套表平台认定的研发费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