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中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005292196/2017-00669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
文    号成文日期:2017-12-25发布日期:2017-12-2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荥阳市中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环罚决字【2017】第11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荥阳市中医院

执业许可证:41619304541018211A2011

法定代表人:郭辉

地址:荥阳市郑上路132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超期使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现场影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荥环罚听告字〔2017〕第1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内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Ⅳ、Ⅴ类放射源、Ⅲ射线装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索河路支行

    户    名:荥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000002533498165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荥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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