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利民铝业碳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005292196/2017-00588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
文    号成文日期:2017-12-25发布日期:2017-12-2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荥阳市利民铝业碳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环罚决字【2017】第2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荥阳市利民铝业碳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1827457605307

    法定代表人:巴亚峰

地址:荥阳市金寨乡金寨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现场影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荥环罚听告字〔2017〕第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对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索河路支行

    户    名:荥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000002533498165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荥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