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75134/2017-0026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键 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文    号:管政办〔2017〕54号成文日期:2017-12-27发布日期:2017-12-27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曹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管城回族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7日

 

管城回族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和《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坚持简政放权、精简流程、并联审批、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审查职责和范围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职责权限,按照项目能源消费量和项目管理权限确定。

(一)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

(二)省级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查。

(三)县(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四)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分类参照上述第一至三款规定,进行节能审查。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项目。

第七条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指导下,对项目建设单位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第三章  节能审查程序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评价依据;

(二)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三)项目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四)项目能耗情况分析,包括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

(五)能源消耗影响评价,对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申请,应提交主管单位项目呈报文件、项目节能报告、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备案类项目提供项目备案证明)、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并在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事大厅(http://tzls.hazw.gov.cn)填报项目相关信息。

主管单位项目呈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投资类别、项目所属行业、投资规模、起止年限及截至申请节能审查时的项目进展等);项目主要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耗情况和影响评价;对项目节能报告等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第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对不予受理的应依法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的节能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三)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五)根据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严格煤炭消费总量节能审查,严禁新(扩)建燃煤项目。鼓励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深度和质量进行评估,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形成节能评审报告,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机关应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咨询评估机构负责节能评审。

第十三条  节能评审机构应按照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节能评审工作,提交项目节能评审报告,并对项目评审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负责。

节能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节能评审过程;项目简要概况及产业政策符合性评价;项目用能分析的客观性、准确性分析评价,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主要用能设备及项目整体能效水平评价;项目综合能源特别是煤炭消费量情况及对所在地能源消费影响评价;节能措施可行性评价;评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并按信息公开程序,依法信息公开。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对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用能结构、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由原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行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报告向项目主管单位和节能审查机关做告知性备案。

第十七条  节能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及其节能审查等相关批复情况;

(二)项目节能报告与实际建设情况、运行情况的能源消耗对比分析,包括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

(三)项目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四)项目运行后,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方面分析,以及对所在地能源消耗的影响;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的验收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节能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将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应对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通过不定期抽查、巡查等方式,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节能审查制度,对重大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各相关单位应在每月初向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报送本地区上月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每季度初汇总全区上季度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按照节能监察执法规定,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及节能验收情况、节能报告编制情况、节能评审机构评审情况进行监察,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或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处分。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规定擅自审批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信用河南”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