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292196/2017-0073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 发布机构: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2-27 | 发布日期:2017-12-27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环罚决字【2017】第17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河南众通中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58350426M
法定代表人:赵卫东
地址:荥阳市中原西路南侧瓦屋孙村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不能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荥环罚听告字〔2017〕第17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索河路支行
户 名:荥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2533498165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荥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