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K24275194/2017-00057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信息产业/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关 键 词:工业,信息产业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2-28 | 发布日期:2017-12-28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7-12-28 | 废止日期 |
第一条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智汇郑州”人才工程 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郑发〔2017〕2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优秀企业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创新创业中的组织管理和引领带动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围绕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营造成长环境、加强培训交流,到2020年,在全市培养200名有战略眼光、锐意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和企业资源整合能力的领军型企业家,1000名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重点,具有行业(区域)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企业家,形成具有品牌建设意识、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群体。
第三条 企业家所在企业范围是: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
(二)企业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稳定、辐射力强、成长性好,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主营业务符合郑州市鼓励支持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方向。
(三)企业诚信记录良好,近三年未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处罚,无重大负面新闻。
(四)领军型企业家所在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主业优势突出、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辐射带动能力强;成长型企业家所在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创新能力、行业竞争力(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及医药、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现代金融、现代农业、创意产业、前沿产业等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可放宽至10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企业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有较强社会责任感;
(二)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担任主要职务),以及企业主要领导后备干部等;
(三)勇于创业、锐于创新、潜心实干,经营管理能力突出,注重企业文化建设;
(四)领军型企业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成长型企业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五)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郑创办企业的,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开展郑州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培养名录申报、评选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按照申报人所在企业注册地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开发区、县(市、区)工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报市国资委。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1.郑州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培养申请表;
2.自荐报告,主要包括:申报人的基本信息、创业经历或者企业管理业绩、现实表现等情况;
3.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任职文件或证明(单位出具)、申报人及所在企业近三年获奖资料(同类别取最高级别);
4.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二)初审与推荐。各开发区、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财政、人社、金融办、商务、文广新、农委、国资委、中小企业局等单位,依照优秀企业家培养范围与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本辖区推荐名单后行文报至市工信委。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三)专家评审及确定。市工信委会同市发改、财政、人社、金融办、商务、文广新、农委、国资委、中小企业局等单位、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确定拟入选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培养名录,并将建议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公示。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培养名录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各开发区、县(市、区)根据年度优秀企业家培养和引进计划,负责各项工作的落实,高新区、经开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年度领军型企业家、成长型企业家培养目标分别不少于8名、30名;五县(市)及上街区分别不少于6名、25名;市内五区分别不少于5名、20名。
第七条 联合国内知名高校或培训机构,建立郑州市优秀企业家培训基地,每年针对领军型企业家、成长型企业家,分别组织2期免费脱产学习培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企业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八条 加大企业家出国(境)培训力度,每年组织优秀企业家到国外知名高校和知名企业培训考察,参加国内外高端经济论坛等活动,给予培训经费(除交通费外)补助,帮助企业家拓宽国际视野,了解中外经济比较,学习国际贸易、商务谈判、海外扩张等内容,提高战略思维和变革创新能力。
第九条 在国内选择两院院士、知名专家、知名企业家,对成长型企业家提供指导和培养,通过开展课题指导、合作研究、学术交流、任职交流、咨询建议等方式和途径,有效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委托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织实施,按照市场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条 组织优秀企业家赴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开展专业性、专题性学习考察,组织参加高层次的企业经营管理研习班,在成长型企业家中遴选优秀年轻企业家到行业知名企业挂职,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多岗位锻炼、增长治企才干。重点提高组织协调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领导能力,加快推进企业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企业。
第十一条 开设“智汇郑州·企业家论坛”,邀请国内外知名企业家、专家、学者介绍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管理者驾驭市场和管理企业的能力。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大型企业家沙龙、研讨会、报告会等,组织我市企业家相互交流,开阔思路,不断提升我市企业家整体素质和水平。
第十二条 每年从领军型企业家、成长型企业家中,择优推荐组织150名优秀企业家代表,分期安排疗休养。强化优秀企业家健康保健服务和沟通,定期组织优秀企业家健康体检,跟踪掌握优秀企业家的健康情况,不断完善提升优秀企业家疗休养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开展郑州市杰出贡献企业家、创新成长型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分别从领军型和成长型企业家中遴选市杰出贡献企业家50名、创新成长型企业家100名,并积极推荐我市优秀企业家参选国家、省级企业家表彰。
第十四条 积极鼓励并帮助企业引进熟悉战略经营、善于资本运作、精通企业管理的高端经营管理人才,对引进人才按“智汇郑州”人才政策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强化法治保障,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做好入选企业家的服务协调工作,制定和落实政策措施,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奋勇争先热情。加强政府部门的协调衔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在财税扶持、金融服务、产业政策引导、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开发及建设等方面,对企业家所在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培育有利于企业家成长的社会土壤,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文化环境。
第十六条 郑州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金融办、商务局、文广新局、农委、国资委、中小企业局共同组织实施。市工信委牵头负责领航计划的协调、组织和实施,提出年度优秀企业家培育方案、表彰计划,遴选优秀企业家的日常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金融办、商务局、文广新局、农委、国资委、中小企业局负责各自领域优秀企业家培育引进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政策落实。各开发区、县(市、区)负责本地区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实施细则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制定全市优秀企业家培育工作目标,定期对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落实市、县两级领导与培育对象挂钩联系制度,加大对各开发区、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考核力度。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和信用档案,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惩处的、已离开创办企业或退出企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处于停滞状态或已注销的,履行退出手续。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平台作用,宣传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等,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工信委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