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牟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96664/2017-00369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救助/业务信息/临时救助
发布机构:中牟县人民政府关 键 词:民政,扶贫,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意外伤害
文    号:牟政文〔2017〕355号成文日期:2017-12-25发布日期:2017-12-28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牟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牟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牟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25日


中牟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郑政〔2014〕3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

(三)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困难家庭人员(就业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

(四)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

三、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患慢性病长期门诊治疗的,在扣除基本医疗(含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下同)报销部分和医疗救助等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病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较重,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下列情形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造成的自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确定。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超过2次。临时救助每次最高为5000元。

(一)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含患慢性病长期门诊治疗的),在扣除基本医疗(含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下同)报销部分和医疗救助等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或因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较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按照以下标准实施救助:

1.个人负担在500—3000元(含3000元)的城乡低保对象,按照个人负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低收入家庭按照30%进行救助。

2.个人负担在3000—6000元(含6000元)的城乡低保对象,按照个人负担部分的70%进行救助。低收入家庭按照35%进行救助。

3.个人负担在6000元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一次性救助5000元。

4.个人负担在6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低收入对象,一次性救助2500元,个人负担在1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低保家庭一次性救助5000元,低收入家庭一次性救助2500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低保家庭一次性救助4000元,低收入家庭一次性救助2000元。

(三)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因人身意外伤害发生死亡事故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

(四)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照低收入家庭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五、发放方式

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由县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对于特殊情况或救助金额较小的,县民政部门可直接发放现金。

六、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本县户籍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县户籍的由户主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救助需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户分离的还需提供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

2.因病住院的提供入院、出院证和病历首页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原件;

3.因灾的提供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据,家庭财产入保的,提供保险部门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书;

4.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5.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经核实,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的,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结束后应报民政部门备案。对于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部门可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再补齐审批手续。

七、基金筹措

县政府建立临时救助基金。临时救助基金通过政府投入、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募捐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

(一)中央、省级财政下拨的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实际支出的临时救助资金总额,扣除中央、省级补助后按50%予以补助的资金;

(三)县级财政根据本辖区人口数量按照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预算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的捐助资金;

(五)按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他资金。

八、基金管理

临时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相关部门要定期对临时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县民政部门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帐、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对象核定、临时救助金发放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管理;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要如实提供所需的家庭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既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又要坚持“救急救难”的工作原则。要强化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三)做好衔接、务求实效。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的工作特点,正确处理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关系,做好各项救助措施的衔接配套,形成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援助各有侧重、互联互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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