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65995735/2017-00124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 键 词:信用,行政管理事项,信用产品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2-29 | 发布日期:2017-12-2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街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的通知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上街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9日
上街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产品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各级行政管理单位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中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是特指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主要分为信用承诺、信用核查、信用报告三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申请各类财政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许可)、资质资格认定、市场准入和评优评先,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等活动的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二章 信用承诺
第五条 信用承诺,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背承诺的责任作出承诺。
第六条 做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有违背承诺约定的失信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信用承诺的应用领域。
(一)政府公共资源分配、财政性资金、国有产权交易、国家或地方对外借款所筹集资金等融资项目。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领域,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以及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和货物招投标。
(三)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定期检验、市场准入等活动。
(四)政府部门表彰奖励、荣誉授予、职称评定等评优评先活动。
(五)政府及政府部门绩效评价、资质评测、备案管理、许可管理等资质认定活动。
(六)其他需要出具信用信息查询意见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章 信用核查
第八条 信用核查,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求,通过区社会信用服务中心或直接通过郑州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查询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并取得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行为。
第九条 信用核查的应用领域。
(一)各类财政资金、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外借款等申报活动。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领域,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以及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和货物招投标。
(三)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资质审核、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市场准入等活动。
(四)政府部门表彰奖励、荣誉授予、职称评定等评优评先活动。
(五)政府及政府部门绩效评价、资质评测、备案管理、许可管理等资质认定活动。
(六)其他需要出具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十条 信用信息查询意见由市信用服务中心出具。
第十一条 失信信息查询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查询期限届满的不再提供此信息查询。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应用信用信息核查记录。
第四章 信用报告
第十三条 信用报告,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综合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息、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信息。
第十五条 信用报告的应用领域。
(一)政府公共资源分配、财政性资金、国有产权交易、国家或地方对外借款所筹集资金等融资项目。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领域,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以及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和货物招投标。
(三)其他需要出具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参照前款规定使用信用报告。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整体工作的推进、指导和监管。
第十九条 各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能,制定使用信用产品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区社会信用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区直部门获取信用产品,并按市信用中心要求,做好信息归集信息支持,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信用核查,报告等信用产品原则上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具有信用管理职能或被市级以上(含市级)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郑州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披露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可以向市信用服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四条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开拓用信领域,满足社会应用和行政应用需求。
第二十五条 支持行业协会与其他自治性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使用信用产品,开展行业自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