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142/2018-00012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业务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关 键 词:市场,监管,工商,业务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2-29 | 发布日期:2017-12-2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17年11月9日荥阳市工商质监局投诉中心接到消费者杨某的投诉,称其11月4日在荥阳市三公路北段的某商店购买了85.0218平方的木地板,价值8500元,11月9日店家派人去安装,杨某发现木地板的外包装与内装合格证不符,杨某提出异议,怀疑地板的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店家解释木地板没有质量问题不同意退,双方发生争执,为此杨某来到投诉中心大厅,请求中心人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接到杨某的投诉后,我中心执法人员首先对该店的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经调查,该店证照齐全,但涉嫌存在以次充好的销售行为,遂通知双方进行调解。经详细了解,消费者所述基本属实。为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我中心执法人员边安慰消费者,边向商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指出:《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外还告诉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调解人员的耐心说服教育下,店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将85.0218平方的木地板免费送给消费者并免费安装好,并退还货款8500元,双方满意,达成一致意见,并对我工作人员细心、敬业的工作作风感动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