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303158/2017-00750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关 键 词:市场,工商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2-29 | 发布日期:2017-12-29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历经三次审议,终在2017年11月4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高票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聚焦当前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具有前瞻性的规则制定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重点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有变化。新反法第二条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对象扩大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今后也可作为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的诉讼。
重点二:增加了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新反法的第十二条对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它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予以限制,既要保护互联网创新,也要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重点三:侵权者不自行变更企业名称的,工商部门可直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对于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新反法第六条规定的,在其主动办理名称变更前,将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重点四:违法成本大幅上升。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制定的,其行政处罚标准也是根据当时的市场状况规定的。新反法为了实现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遏制,在法律责任部分对每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大幅提高了处罚力度,有利于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