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华兴玻璃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7-0141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12-28
  • 发布日期:2017-12-2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华兴玻璃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7〕124号

    河南华兴玻璃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3229375G(1-1)

    法定代表人:罗胜泉

    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芦医庙村(九龙工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0月21日,环保部督察组人员对该单位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查并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测,2017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督办函(环督函〔2017〕8号)显示:河南华兴玻璃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对2#玻璃窑炉烟气总排口进行监督性监测,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755㎎/m³,超过《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0.94倍。2017年11月10日经郑州市环境执法人员核实,河南华兴玻璃有限公司此次超标原因为生产设施等设备管道老旧破损进风造成氧气含量过大,致使氮氧化物超标”。

    以上事实,有《环保部督察组交办清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7〕12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2017年11月30日向我局提交《关于举行听证会的申请》,我局依申请于2017年12月13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过程中你单位提出此次超标行为非故意发生;主动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了查找维修,并监测已经达标,消除了污染;积极配合了环境保护部门的调查;为了支持环保建设,主动停产一条窑炉,减轻了对环境污染的总量,请求能够在职权范围内降低阶次进行处罚。

    对你单位提出的要求,我局进行了复核认为,环保部督察组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测的结果超标,违法事实存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停产以减轻对环境污染的总量,其行为符合《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项“档次上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情节,我局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降低阶次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关于举行听证会的申请》、送达回证、听证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该违法行为降低阶次进行处罚,罚款二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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