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7〕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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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伟
注册地址: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598号院1号楼2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0月31日,郑州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监督管理中心的执法人员对位于永威城新区1号院东北角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负责建设的110kv宇通变电站钢结构工程项目,是变电站项目的前期工程。你单位与南阳天宇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签定了《郑州市110KV宇通输变电站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显示,该工程项目总价为2680000元。承包方在钢结构工程项目建成后,交你单位验收合格后结算。你单位在110kv宇通变电站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垫层部分已建成。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辐)改字〔2017〕55号),责令你单位1、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环保审批部门批准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2、积极办理该项目的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郑州市110KV宇通输变电站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7〕18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17年12月20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对郑环罚先告字〔2017〕187号的回函,对我局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罚款2.68万元整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不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经停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的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按照该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进行处罚,该项目总投资额为2680000元,共处罚款2.68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