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87059326/2018-00005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畜牧业/业务信息/兽药、饲料管理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 | 关 键 词:畜牧业,畜牧 | |
文 号:登牧字〔2018〕3号 | 成文日期:2018-01-05 | 发布日期:2018-01-05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切实消除我市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经畜牧中心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围绕肉牛、肉羊、生猪及其产品,排查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畜禽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拉网式检查;部门协调联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重点品种:生猪、肉牛、肉羊等动物及其产品。
(二)重点部位: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三)重点人员:养殖场(户)负责人;猪牛羊贩运人员及经纪人;屠宰场负责人。
三、整治任务和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区(办事处)人民政府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整治工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履职尽责,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附件1),充分发挥各个责任链条的作用,加强协调联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使用 “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附件2)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畜牧中心成立“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高泉廷、副组长:杨二伟、王丽华、张建发,成员:李雪刚、王少鹏、薛淑萍、梁大清、张银安、周爱红以及各乡镇区办畜牧兽医站站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少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是摸底排查
各畜牧兽医站要立即全面开展排查,重点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农村、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窝点等重点区域以及饲料、兽药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开展排查,摸清底数、重点打击。
三是集中整治
(一)兽药生产经营环节整治
严格按照《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质量管理。一是加大对非法生产兽用抗生素和假劣兽药的企业以及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严厉打击在非GMP车间生产、非法添加禁用兽药、非法添加标准成分外物质的行为;二是摸清辖区内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情况,严厉打击生产或添加未经批准使用的兽用抗生素的行为,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兽用抗生素的行为,将兽用抗生素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行为;三是严格核查原辅料来源、质量检验等情况,认真核对批准生产的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发现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四是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销售假劣兽药、未经批准使用的兽用抗生素及禁用物质、拆零销售原料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
严格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超出《生产许可证》核准产品范围的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严厉打击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进口登记证和霉变、过期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和跨阶段、超剂量使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三)畜禽养殖环节整治
开展以动物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环节的“瘦肉精”拉网式抽检、排查工作;督促养殖场(户)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监管养殖场使用违禁药物情况、执行休药期情况,合理使用兽用抗生素和抗菌药;完善养殖档案,建立完整、真实、规范的用药用料记录;落实活畜出栏“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自检等制度,严格执行产地检疫与“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抽检同步进行,并承诺不添加、饲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附件3)。对经检测确认“瘦肉精”阳性样品,要立即溯源,对阳性生猪做无害化处理,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同时,畜禽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制度,场内动物发生死亡时,主动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抛弃、不转运病死畜禽,集中做无害化处理(附件6)。
(四)生猪屠宰环节整治
重点对生猪私屠滥宰进行集中整治。强化落实定点屠宰厂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管理制度,确保生猪进场查验、“瘦肉精”自检、宰前静养、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台帐管理和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等各项制度落实到位,确保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率100%。。加强外埠冷鲜肉监管,严格执行备案制,外埠屠宰企业要严格落实生猪产品来源、流向、瘦肉精抽检、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
(五)畜禽产品储存及销售市场整治
严把生鲜肉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深入开展畜禽产品储存冷库等生鲜肉品贮存场所检查,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积极开展注水肉、瘦肉精快速检测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涉嫌案件移送制度,对在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监测中发现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涉嫌犯罪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时间安排
此次“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月5日前)。制订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部署开展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6日至2018年3月25日)。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宣传,提高消费者科学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开展集中整治。相关部门按照整治目标和措施要求,对辖区内的兽药饲料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屠宰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不落实质量安全制度及非法生产使用“瘦肉精”、贩卖宰杀含“瘦肉精”活畜等事件,依法从严处理;
第三阶段:整治总结阶段(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31日)。整治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区(办)畜牧兽医站要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总结,同时中心将对各乡镇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结果将进行全市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职责。中心各科室及各乡镇要落实部门管理责任,依据职责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落实责任,细化分工,责任到人。
(二)整治处罚。设立举报电话“0371-62839266、62839111”。对检查、检测和举报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理,凡是发现涉嫌非法添加行为,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信息报送。要加强信息反馈,明确专人负责,于2018年3月2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情况总结和统计报表(附件4、附件5)建立顺畅的信息联络渠道。畜牧中心将抽调专人随机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联系人:杨莹
联系电话:15225119582 0371—62839266、62839111
邮箱:dfdjz@126.com
传真:0371-62839111
附件:1、畜禽养殖场(户)主体责任书
2、养殖场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3、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告知书
4、登封市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排查检测登记表
5、登封市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排查检测汇总表
6、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2018年1月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