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索 引 号:587059326/2018-00004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畜牧业/业务信息/畜牧产品质量监督
发布机构: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关 键 词:畜牧业,畜牧
文    号:登牧字〔2018〕2号成文日期:2018-01-05发布日期:2018-01-05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各乡镇(区、办)畜牧兽医站、中心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畜牧局《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郑牧质〔2017〕24号)精神,切实加强2018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各负其责,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两节”期间是畜禽出栏高峰、畜产品交易和消费旺季,也是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剧增、问题易发多发的关键时期,加强监管、确保“两节”期间畜产品安全,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要深刻认识元旦、春节期间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针对风险隐患、薄弱环节、突出问题,业务科、动监所、屠管科、执法大队要认真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扎实推行“划片分区、定人定责、定点监管”机制,主动加强与食药、公安等部门衔接配合,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监管漏洞,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保障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突出关键环节,落实监管措施。

(一)强化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监管。按照《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质量管理。一是加大对非法生产兽用抗生素和假劣兽药的企业以及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严厉打击在非GMP车间生产、非法添加禁用兽药、非法添加标准成分外物质的行为;二是摸清辖区内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情况,严厉打击生产或添加未经批准使用的兽用抗生素的行为,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兽用抗生素的行为,将兽用抗生素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行为;三是严格核查原辅料来源、质量检验等情况,认真核对批准生产的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发现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四是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销售假劣兽药、未经批准使用的兽用抗生素及禁用物质、拆零销售原料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饲料生产经营环节监管。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超出《生产许可证》核准产品范围的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严厉打击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进口登记证和霉变、过期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和跨阶段、超剂量使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三)强化畜禽养殖环节监管。督促畜禽养殖场(户)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规范生产档案记录;加大日常监管巡查力度,强化动物疫病防控,严格落实兽药、饲料安全使用规范;落实养殖场(户)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要承诺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保证所销售的活畜不含有“瘦肉精”。

(四)打击私屠滥宰。严查私屠滥宰。要继续对私屠滥宰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以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屡打不死的“顽固窝点”等为重点,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和不定期抽查,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分子,端掉一批“黑窝点”,严厉打击震慑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五)强化出栏检疫及运输环节监管。严格产地检疫,强化养殖场(户)监管,加大产地检疫力度,严厉打击逃检行为,严防未经检验的畜禽进入流通环节。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严禁随意抛弃,严防危害食品安全。针对风险隐患高和春节期间热销的畜禽产品,开展监督抽查。

三、严格应急值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要强化应急值守,按照值班安排,做好信息报告、应急事项初始处置。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做好突发事件应对防范和应急准备。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郑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到第一时间掌握情况,第一时间上报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防止事态蔓延。

四、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安全生产和科学消费。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提出的公共安全“党政同责”、“政府和部门共责”的要求,牢固树立“抓行业必须抓安全”的理念,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采取综合治理与宣传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指导兽药、饲料、养殖场(户)等涉牧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通过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向广大消费者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监管工作重大部署、重要动态、重点成效和安全消费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防范、自我保护能力,努力营造安全生产、科学消费良好社会氛围,保障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五、时间安排

2017年12月31日—2018年3月31日

六、汇报总结

各业务科室认真落实责任,积极组织监督排查,每周五向质管科书面汇报周行动情况。各乡镇(区、办)畜牧兽医站要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市畜牧中心。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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