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449/2018-0002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
文 号:登政文〔2017〕139号 | 成文日期:2017-12-31 | 发布日期:2018-01-09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登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31日
登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生态涵养区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1%;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环境质量状况
1.摸清土壤污染底数
按照《河南省土壤污染详查实施方案》要求,配合开展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危险废物治理等行业企业,下同)用地为重点的全市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根据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含污灌区)、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农用地分布情况,以耕地为重点,兼顾林地、园地等,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以重点行业企业为重点,主要针对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及其使用权变更为其它行业企业用地、关闭或搬迁企业原址中的疑似污染地块,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排查确定工作,查清并掌握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疑似污染地块中的污染地块位置、范围、区域分布及其周边土地类型和环境风险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卫计委、农委、水务局、林业局等部门参与。产业集聚区、各乡镇〔区、办〕负责落实,以下均需产业集聚区、各乡镇〔区、办〕落实,不再列出)
2.实施定期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以土壤污染详查为起点,实施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每十年开展一次调查工作,并由市政府公布相关调查结果。(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卫计委、农委等部门参与)
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工作。根据河南省、郑州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规划和设置要求,完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结合我市实际,完成全市土壤环境监测基础和风险点位的设置。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在市域小麦、玉米等大宗农产品和金银花、芥菜、核桃等特色农产品种植区域补充设置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五年开展一次监测;在重点行业企业及其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果蔬种植基地等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增设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每年开展一次监测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卫计委、农委、水务局、林业局、畜牧中心等部门参与)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配置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及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完善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配置相应执法装备。按照河南省和郑州市环境监测人员培训制度的相关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他参与机构和单位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3.对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一张图”管理
对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工作。按照河南省和郑州市相关部署,统筹整合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详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污染源普查、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各相关部门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对接完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工作。利用地理信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拓宽数据获取途径,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逐步完善土壤环境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的建设,实现对土壤环境保护区、预警区、风险管控区和治理修复区等识别和监管,精准防范土壤环境风险。加强数据共享,实施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环境预警、农业生产、粮食收购、土地流转、土地规划、城乡规划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卫计委、安监煤炭局、农委、林业局、城乡规划局、科技局、粮食局等部门参与)
(二)加强各类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防控工作
1.加强工矿企业环境管理
加强全市工矿企业环境监管。确定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其用地每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对重点监管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鼓励全市化工等行业企业采用易回收、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和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等部门参与)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重点行业企业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的技术规定,事前进行认真排查、制定残留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送市环保局和工信委备案;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发现其中含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时,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要向备案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拆除、清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工作。加强各类矿山和采石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开展无证废弃矿山排查和生态修复工作,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开展将土壤污染治理纳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内容的省级试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煤管中心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安监煤炭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尾矿库综合整治。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及时将已闭库的尾矿库及废弃矿山用地进行复垦或生态修复;对新建设尾矿库要按照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评估,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市环保局、安监煤炭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煤管中心等部门参与)
加强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控。对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条件和标准,实施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减量置换。加强现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应持续开展以减排为主的工艺技术、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升级技术,全面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或规定排放限值,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停产治理或关闭。对现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深度治理,进一步削减重金属排放量。全市城镇污水厂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应积极开展污水、污泥重金属污染物例行监测工作,严格执行排放、处置或利用等方面相关标准,严防重金属含量较高的污泥进入农用地土壤,造成累积环境影响;查清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含重金属废水的来源,严禁含重金属工业废水进入市政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2020年,全市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完成郑州市下达的控制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2.加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积极开展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尾矿、煤矸石、石膏、粉煤灰等大宗废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产业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开展尾矿、煤矸石、石膏、粉煤灰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排查和责任主体确认工作。根据排查结果,对有责任主体的,督促责任方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完善防风、防尘、防雨、防渗等综合整治措施,完成综合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政府委托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安监煤炭局、环保局、煤管中心等部门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监管。按照郑州市要求,对接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相关建设工作,及时完善、动态更新全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2018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市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工信委等部门参与)
按照环保要求,对全市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储存和处置设施进行排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督促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着力提升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从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台账资料记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相关规定,建立相应跨区转移合作机制和工作程序。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转移等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针对医疗废物,要加强卫生、环保部门的联动监管,因地制宜推进乡镇、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收集和安全处置。到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工信委、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规范废旧产品拆解、废旧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按照相关准入条件和环保要求,完成废塑料、废金属等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企业排查工作,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限期关闭,对满足准入条件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督促整改。鼓励废旧产品拆解、废旧资源回收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商务局等部门参与)
3.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减少化肥使用量。在农田基本设施配套齐全、能充分保障灌溉用水的地区,重点推广秸秆腐熟堆肥还田技术;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农田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达到相关标准,用作肥料原料使用的各种污泥、废弃物等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要求。科学施用农药,通过推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引导农民使用低毒生物农药。建设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县市,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按照郑州市相关部署,健全完善“监管部门 农资企业 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推行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充分利用农药监管平台,加强线上巡查,适时掌握本辖区农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市农委牵头,市住建局、环保局、工商局、供销社、农机中心等部门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建立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健全贮运和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回收与再利用机制,扶持回收网点和处理能力建设。到2020年,建成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mm以下地膜。加快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的应用。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工商质监局、供销社、农机中心等部门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依法规范、限制饲料中铜、锌、铅、镉、砷等重金属含量,规范抗生素等药品使用,严格定期抽查、抽检制度,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鼓励专业化污染防治机构受托运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提高专业化治理水平、提升防治减排效果。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畜牧中心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农委、供销社等部门参与)
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管理。在少林水库灌区、券门水库灌区等各类灌区开展全市灌区水质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全市农业灌区水质监测网络体系,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利用,促进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加强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分类处理能力建设,力争到2020年,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进一步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场所和总量,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完善一次性用品废弃物分类收集,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程度。按照河南省相关部署,建立全市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废弃电子产品及废弃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暂存和转运、安全处置网点,避免随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贮运和处理处置,有效防控土壤环境风险。(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环保局、商务局、供销社等部门参与)
加强垃圾和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各级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并按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积极开展我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工程建设,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力争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对占用农田、河渠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等存量建筑垃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有序实施整治。积极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全面覆盖,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提高全市城镇污水厂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综合利用配套能力建设,加大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活动,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或建材制造。(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安全利用
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
划定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分类管理清单和动态档案。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综合考虑农产品超标、土壤污染来源和途径、集中连片程度、农作物种类等情况,以耕地为重点,按照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并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三年对各类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参与)
2.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
探索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监测数据和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技术指南要求,定期研判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在接近警戒线的区域,禁止新(改、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项目;现有企业应严格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地方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提标升级改造,着力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对超出警戒线的区域,要对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企业依法有序实施搬迁或关闭。(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加大对农用地保护力度。将辖区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需占用的,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补数量和质量并重等要求,在加强对占补耕地质量评价基础上,通过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增加占用耕地成本的方式予以供给。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辖区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制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农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采取增施安全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及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郑州市下达的轻度、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按照河南省和郑州市农业主管部门的相关部署,2018年年底前,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针对受污染耕地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对农民、种植大户和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工作。(市农委负责,市财政局、畜牧中心、农机中心等部门参与)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将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的可食用农产品纳入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逐步提高农产品质量检测能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制定全市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污染物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粮食局等部门参与)
4.全面落实污染耕地严格管控措施
推进禁种区划定,严格监管污染耕地。在全市耕地土壤污染详查、灌溉水质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成果基础上,按照全省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方案,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特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应及时实施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休耕或变更土地利用类型等防控措施,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因耕地污染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的地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完成郑州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加强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在全市林地、园地集中分布的区域开展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工作;发现食用农(林)产品超标的地块和区域,应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对超标的食用农(林)产品应分类收集、贮运,并进行集中安全处理处置,严防流入市场。开展林地园地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一步完善物理和生态防治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块和区域,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或变更用地类型。(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
贯彻落实建设用地中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制度。对全市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相应调查评估工作;对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关闭、搬迁污染地块,以及由重度污染农用地变更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参与)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为重点,完成全市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并确定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清单。工信、发改等部门在制定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部门通告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安监煤炭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根据河南省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疑似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结果、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清单等,建立全市污染地块名录。(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参与)
按照环境风险程度,确定全市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明确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建局、环保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参与)
2.严格用地准入、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体系,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修订、编制土地利用、城市发展及其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土地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与其质量相适应的或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调查和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修复治理、或经修复治理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不得用于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使用。(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积极落实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全市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治理条件的污染地块,应依据各自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相应管理类型,并制定具体的差异化管控措施,实现“一地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全市划定的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及其管控区域,明确区域内各类用地面积,设立标识并发布公告。在污染地块管控区及其相邻周边,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工作,监控污染迁移和扩散情况,发现污染扩散的,监督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相应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3.加强职能部门联动监管
完善职能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联动监管。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防控、监管方面的目标要求、任务措施等落实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能工作之中,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职能任务联动等工作机制,强化联合行动执法监督和行政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城乡发展和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建设规划和管控区域划定,加强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对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要求的地块禁止其土地使用权流转。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其开发项目的环评不予批复。(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地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国土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国土空间管制和开发建设布局、规划。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点行业企业特点,合理确定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布局。加强全市各级各类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各功能区域土壤环境承载力及特点,合理确定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空间布局,落实各项管制措施,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遵循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照相应规划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严格执行相关基础设施和工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合理布局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以及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相关政策,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或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环保局、农委、水务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供销社等部门参与)
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积极落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着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支持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主城区内的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环保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严防新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新(改、扩)建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渗漏、防扩散、防累积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和具体厂区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计划方案建议。市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3.加大未利用土地保护力度
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土地保护力度。重点对嵩山及其周围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土地实施强化监管和保护,控制开发强度,保持水土和植被,保护生态系统及功能。加强对告成镇、颍阳镇等可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土地的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应组织开展相应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估,评估结果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不得作为农用地使用;确定种植的农产品品种不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不得种植。(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依法严禁向荒草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土地的环境监管力度,一经发现土壤污染问题,应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煤管中心、农委、林业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4.加强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
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区域内土地用途管制和控制开发利用强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以重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定期开展巡查与监测工作,严厉打击向保护区内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行为,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六)有序开展治理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修复主体
进一步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是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修复工作
明确各类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工作。结合当地城市、乡镇发展布局调整和环境质量提升要求,以拟开发为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主要针对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毒有害、持久性有机物污染与环境风险,积极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根据区域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从业及敏感人群健康、安全利用等为主要目标,明确治理工作重点,在科学论证和积极探索试点基础上,采用成熟、安全、可靠的农艺和技术措施,稳步推进农用地污染治理、修复和安全利用工作。本着“边调查摸底,边治理修复,边安全利用”的原则,按照郑州市相关要求,在全市范围积极开展、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完成各阶段各类污染土壤的安全利用目标和任务。(市环保局、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参与)
3.开展典型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以中心城区及周边搬迁和关闭企业原厂区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据土壤污染种类、污染程度、土地利用拟将变更类型等代表性因素,以化工等典型行业企业重金属、挥发性有毒有害物污染地块作为试点示范,及时总结典型工业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案例,推进全市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全面开展。(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参与)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强化对各类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在原址或污染区域内实施,在实施工程各个环节中,均应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有效防止各种二次污染。工程施工前,责任主体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示,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环保部门要对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施工期间,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去向和污染土壤数量、处理处置方式、风险防范措施等,提前报告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达标处理和无害化处置,并由环保监测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督导,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委、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及时掌握工程进展,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市环保局每半年汇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将工作进展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及郑州市环保局。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和相关要求,对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社会共治体系
1.政府主导、完善协调机制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主管领导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壤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市环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分工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委、水务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等参与)
2.落实企业责任和义务
建立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规、制度和要求,认真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尽可能减少各类污染物产排总量,减轻或消除对土壤环境污染影响。重点监管企业还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完成本方案规定的总量减排、预警防控、环保监督、信息公示等具体任务和要求。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3.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积极推进土壤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市政府将依据各种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企业环境信息。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网等信息公开平台,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共享开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实施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污泥、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在全市各界人士中选聘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控的公众参与力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支持、推动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依法对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怠于起诉时,督促其履行职责,获授权后,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如其不履行职责,检察院应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相关案件的监督、诉讼及办理工作。(市检察院牵头,市法院、司法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环保局、农委、水务局、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4.发挥市场作用
发挥市场作用,拓宽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渠道和社会参与途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多元化融资,扩宽资金来源,弥补资金缺口,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提供资金保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第三方社会检测、污染防治机构进入土壤环境调查监测和治理修复市场,保障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实施。积极开展采用环保“互联网 ”等信息技术对土壤污染防治模式的创新活动,积极支持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在全市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
开展多种环节和方式的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将土壤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内容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乡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以及“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教体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卫计委、农委、文广新局、粮食局、司法局等部门参与)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相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针对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放、尾矿库和固废堆存场所安全隐患整治、农药化肥农膜等科学合理使用、城镇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等方面综合防控与监管,应加大联合环境执法力度;应在产业布局、城乡规划、建设开发、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涉及土壤环境保护的方面进行论证审批、过程监管,依法形成长效管控机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技术指导,大力推进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调查评估、风险管控等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委、工商质监局、城乡规划局、商务局、供销社等部门参与)
2.加强环境执法监管
明确监管执法重点。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区域为主要农产品集中产地、蔬菜生产重点区、畜禽集中养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城镇建成区污染地块等区域。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为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危险废物治理等行业。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控污染物为铅、镉、铬、汞、砷等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多环芳烃、石油烃、六六六、滴滴涕、多氯联苯、二噁英类等持久性和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委、水务局、粮食局、工商质监局、畜牧中心等部门参与)
加大环境联合执法力度。完善全市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环保部门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将现有的环境监管网格与社会综合治理网格进行有效衔接,开展环境监管网络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与水平,在全市定期开展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禁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生活污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非法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全市应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积极完善环境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委、安监煤炭局、煤管中心等部门参与)
(三)加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支持本地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对外合作,积极引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科研力量和专业人才,鼓励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等创新平台,加大研发力度,开展土壤环境保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关键技术研究及其应用示范。(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四)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力度,争取上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配套制定政府资金投入和补贴、奖励政策等相关实施办法。主要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管能力建设、科研、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委、水务局、供销社等部门参与)
2.带动社会资本投入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发挥绿色金融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并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发展基金。(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工作目标和任务考核
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落实与郑州市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各乡镇(区、办)和有关部门职责,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12月份对本市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评估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参与,定期考核结果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并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工信、住建、农业、水务、林业、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组织推动各项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三)严格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其年度考核评估结果较好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区、办)和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乡镇(区、办)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参与,考核奖惩结果及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