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449/2018-00016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救助/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社会救助,登封市临时救助细则,解读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2-29 | 发布日期:2018-01-1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就《登封市临时救助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出台的目的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4]30号)的有关要求“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公布”。
二、内容简介
《细则》共29条。本《细则》分为总则、救助对象及程序分类、一般程序、紧急程序、救助标准和方式、资金筹措和管理、社会力量参与、责任追究和附则九章,主要明确了临时救助范围及原则、救助程序及救助程序及审批、救助标准及方式、救助资金来源及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救助范围及原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各级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1.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2.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3.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4.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二) 救助程序及审批
1、一般程序
以下情况适用一般程序:
(1) 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2)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 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结束后,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批(递交纸质资料及通过电子政务报送)。对申请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事项,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受理审批,审批结束后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备案。
2、紧急程序
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
(1)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对于以上情况可以先行救助,在遭遇的情况稳定后,救助对象可按一般程序再申请临时救助。
(三)救助标准及方式
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发放实物为辅。 临时救助标准如下:
1.重大疾病自费部分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救助金额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发放1-3个月临时救助金。
2.重大疾病自费部分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20001-50000元的,救助金额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金额不超过6个月。
3.重大疾病自费部分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超过50001元以上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能超过5000元。
(四)救助资金来源及监督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资金,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城乡低保结转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的资金,其他资金。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方共同筹集,实行分类施救、体现管理效益、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使用效益。临时救助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人员经费等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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