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449/2018-0002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应急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文 号:登政办〔2017〕58号 | 成文日期:2017-12-31 | 发布日期:2018-01-12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31日
登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豫政办〔2017〕10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政〔2005〕5号)《郑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郑政办〔2017〕134号)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登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IV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共分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Ⅳ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见附件。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IV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件查处落实情况。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市食安办报请市政府批准,或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成立市政府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达到IV级事件标准或预判可能达到IV级标准,市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成立市政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副总指挥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乡镇(区、办)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发布、督查督办等职责,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安办主任担任。
食品检验检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协助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2)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和互联网信息管理。
(3)市发改委: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4)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及应急能力建设资金的保障。
(5)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和事件现场的治安管控,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
(6)市工商质监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侵权、假冒商标、虚假广告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同时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生产领域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7)市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8)市住建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占道经营的查处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户外公共场所无证占道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9)市教体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学校、武校、幼儿园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0)市民政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1)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导致人身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等工作。
(12)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植物等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3)市环保局:参与因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4)市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5)市民族宗教文物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6)市工信委:参与涉及食品行业产业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17)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保障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18)市文广新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中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
(19)市畜牧中心:负责畜禽养殖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20)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助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中有关法律规定适用的审查。
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相关工作。
2.3 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牵头,市政府应急办、卫计委、农委等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汇总、报告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事件调查组。由市食药监局牵头,市卫计委、农委、畜牧中心、工商质监局、公安局等参加。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组织对事件现场进行检查,对事件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性质和责任,作出事件调查结论。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3)危害控制组。由市食药监局牵头,市农委、畜牧中心、工商质监局、卫计委、公安局等参加。负责依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被污染的区域和病害可能的传播区域实施消毒、防疫。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计委负责,市食药监局、事件发生地乡镇(区、办)等参加。根据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需要,统筹调配全市医疗卫生资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
(5)检测评估组。由市食药监局牵头,市卫计委、农委、畜牧中心、工商质监局等参加。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通过技术手段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为事件调查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6)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食药监局、商务局、事件发生地乡镇(区、办)等参加。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食药监局、卫计委、农委等参加。组织开展事件处置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8)专家组。由市食安办牵头组建,市食药监局、卫计委、农委、畜牧中心等部门配合。专家组包括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疫、公共卫生、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 监测预警
3.1监测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方通报,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食安办和市政府。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四级预警,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对应预测将要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的预警信息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要事先和上级进行沟通,提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对预警信息内容有较大分歧的,要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协调处置。
3.2.3 预警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开展应急准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当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要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报告主体和程序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完善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与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0分钟内向市食安办和市政府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0分钟内向市食安办和市政府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可能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应当在20分钟内向市卫计委、食安办和市政府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市食安办,并做好后续跟踪和通报工作。
(5)卫生计生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市食安办。
(6)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7)市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通报或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初步核实,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市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乡镇(区、办)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上报。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个人等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单位)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单位)、当前状况、可能危害等基本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详细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全面信息。
4.3 报告方式
信息报告一般可通过信息直报系统、传真等方式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的,要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初报信息,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简要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发展态势。
4.4 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食安办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市食安办要按规定向市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级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启动。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达到IV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或预判可能达到IV级标准,市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乡镇(区、办)应积极开展先期处置,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件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未达到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区、办)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在突发事件处置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登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
IV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危害、消除影响。
5.2.1 医学救援
由医疗救治组负责,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开展诊断治疗,根据救治需要,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
5.2.2 现场处置
由危害控制组负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的食品相关产品、设备、场所等进行清洗消毒,消除污染。
5.2.3 流行病学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流行病学调查有初步判断方向时,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在卫生处理中发现涉及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5.2.4 应急检验检测
由检测评估组负责,指定疾病预防控制、食品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机构根据调查需要,对疑似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可疑食品、原料、半成品、环境样品、生物样品等),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检验检测报告,为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疾病预防控制、食品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机构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任务时,应当开辟绿色通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对初判为化学性食物中毒的,有条件时尽可能用快速检验方法在现场进行定性检验,以协助诊断,为抢救病人提供依据。
5.2.5 事件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各方力量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流行病学调查等方式方法,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由新闻宣传组负责,通过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报纸等传统主流媒体,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发声,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2.7 维护社会稳定
由社会稳定组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对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保障突发事件调查与医疗救治等的顺利进行,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3.1 调整及终止程序
在事件处置过程中,指挥部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评估。市食安办要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评估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建议,经指挥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发地政府按照调整后的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5.3.2 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发展,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指挥部要积极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待上级指挥部通知下达后,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工作。
5.3.3 级别降低
当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3.4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要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等费用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事发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组织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2 奖惩
6.2.1 表彰
对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6.2.2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地方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是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导和责任追究。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件发生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配备应急装备设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要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信息保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构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分析和共享。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快速收集。
7.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理。
7.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及技术支撑能力建设,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要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按规定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乡镇(区、办)参照本预案,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包括食品安全事故。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登封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17日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登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政办〔201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
附 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
事件分级 | 评估指标 | 响应级别 | 启动级别 |
Ⅰ级 (特别重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Ⅰ级响应 | 国家级 |
Ⅱ级 (重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辖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Ⅱ级响应 | 省级 |
IV级 (较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IV级响应 | 市级 |
Ⅳ级 (一般) |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Ⅳ级响应 | 县级 |
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