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6922/2018-00001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水利、水务/业务信息/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 | |
发布机构:登封市水务局 | 关 键 词:水土保持 | |
文 号:登水行许字〔2018〕1号 | 成文日期:2018-01-15 | 发布日期:2018-01-15 |
体 裁:批复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机关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对《登封市文化公园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审批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及其配套法规、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许可如下:
一、登封市文化公园建设项目位于登封市颍河路南侧,登封大道东侧,南环二路北侧,行政隶属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管辖。项目总占地面积6.40hm²,主要建设内容为文化广场、旅游服务中心、体育公园等,其中文化广场占地3.76hm²;旅游服务中心占地0.88hm²;体育公园占地1.76hm²。项目由文化广场、旅游服务中心、体育公园、施工生产生活区等4部分组成。建设期土方总挖方量5.79万m³,总填方5.79万m³,挖填平衡,无弃方。项目总投资405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609.18万元,全部由建设单位自筹。项目法人为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施工期为2017年12月~2018年6月(0.58a)。
项目区位于北方土石山区-豫西南山地丘陵区-伏牛山山地丘陵保土水源涵养区,属淮河流域、低山丘陵地貌类型、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多年平均气温14.2℃,年降雨量604.6mm。主要土壤类型为褐土,植被类型为暖温带落叶阔叶林,水土流失类型为轻度水力侵蚀,属伏牛山中条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我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对防止工程建设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十分必要。
二、同意方案的编制深度为可行性研究阶段。方案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水土流失防治范围和防治目标明确,水土保持分区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基本可行。经审查,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18年,届时方案确定的建设期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应全部按设计要求建成并发挥功能,达到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要求。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方法和结果。经计算,项目施工期和自然恢复期将产生土壤流失总量为227.75t,新增土壤流失总量为146.53t,其中:施工期土壤流失总量为169.79t、新增土壤流失总量为140.09t,自然恢复期土壤流失总量为57.96t、新增土壤流失总量为6.44t。
五、同意本工程采用建设类项目一级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基本同意本工程设计水平年时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扰动土地整治率达98.44%,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96.99%,土壤流失控制比1.0,拦渣率达98.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99.69%,林草覆盖率达50.31%。
六、基本同意该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6.64hm²,其中项目建设区面积为6.40hm²,直接影响区面积为0.24hm²。
七、同意将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文化广场防治区、旅游服务中心防治区、体育公园防治区、施工生产生活防治区等4部分组成。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和措施体系。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本工程主要采用实地量测、地面观测和巡查监测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测。
十、基本同意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及方法。本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110.42万元(其中主体工程设计已列投资1054.63万元,本方案新增投资55.79万元),防治费1064.87万元(工程措施投资160.43万元,植物措施投资901.60万元,临时措施投资2.84万元);独立费用42.39万元;基本预备费3.16万元;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综〔2015〕107号)第十二条第四款“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定,该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一、建设单位下阶段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严格按照方案落实各项水保措施。
2.严格按照水利部相关要求,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3.本工程的规模、选址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补充或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做出重大变更,须报我局批准。
4.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