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审计局关于县公路管理局三官庙道班生活用房工程、 国道220线中牟境三官庙道班外网及附属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索 引 号:005294984/2018-00054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中牟县审计局关 键 词:审计
文    号:牟审投报〔2018〕19号成文日期:2018-01-18发布日期:2018-01-18
体    裁:报告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中牟县审计局关于县公路管理局三官庙道班生活用房工程、 国道220线中牟境三官庙道班外网及附属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牟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并委托河南宏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26日至12月20日,对中牟县公路管理局负责建设的县公路管理局三官庙道班生活用房工程、国道220线中牟境三官庙道班外网及附属工程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中牟县公路管理局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中牟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一)中牟县公路管理局三官庙道班生活用房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概况

中牟县公路管理局三官庙道班生活用房工程位于公路管理局三官庙道班院内,主体地上四层,1至3层层高3.6米,四层层高3米,室内外高差0.45米,建筑高度为13.8米,1-4层建筑面积1628.98平方米,雨棚建筑面积11.5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40.50平方米。本工程主要施工内容为:生活用房的土建与水电安装工程。

2.招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本项目由招标人中牟县公路管理局委托河南省鑫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对该项目进行了施工招标,于2015年4月24日下发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为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15年5月10日,合同价款:1824802.23元,变更签证:182165.04元(主要为增加基础桩基工程、线路改造项目及增加打井及配套项目)。

实际开工日期:2015年5月10日,实际竣工日期:2015年9月10日。

建设单位:中牟县公路管理局;监理单位:中牟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设计单位:中牟县建设管理局设计室;施工单位: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国道220线中牟境三官庙道班外网及附属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概况

国道220线中牟境三官庙道班外网及附属工程位于公路管理局三官庙道班院内。本工程主要施工内容为:新建门卫房、停车场、自行车棚、水泥道路、给水系统、雨水系统、污水系统、室外电气、红外视频等项目。

2.招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本项目由招标人中牟县交通运输局委托河南省鑫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对该项目进行了施工招标,于2016年4月15日下发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为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4月15日,合同价款:1679307.45元,变更签证:128213.04元(主要原因为顶管施工、电力电缆敷设、水电项目及拆除旧房项目费)。

实际开工日期:2015年5月10日,实际竣工日期:2015年9月10日。

建设单位:中牟县公路管理局;监理单位:中牟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设计单位:中牟县建设管理局设计室;施工单位: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工程投资情况

(一)经审计,中牟县公路管理局三官庙道班生活用房工程结算价1873405.85元;住房公积金:11306.99元。

(二)经审计,国道220线中牟境三官庙道班外网及附属工程结算价1688367.92元;住房公积金:9812.39元。

详细审计结果见附件:河南宏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宏业造价〔2017〕结044、045号。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中牟县公路管理局提供的县公路管理局三官庙道班生活用房工程、国道220线中牟境三官庙道班外网及附属工程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投资及管理情况;工程资料提供基本完整,但存在多报工程款的问题。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多报工程款230896.84元。其中:

(一)经审计,中牟县公路管理局三官庙道班生活用房工程送审结算价1994899.97元;审定1873405.85元;审减121494.12元。

(二)经审计,国道220线中牟境三官庙道班外网及附属工程送审结算价1797770.64元;审定1688367.92元;审减109402.7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年版)及相关配套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2004〕369号)之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对多报的工程款予以调减。

五、审计建议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竣工图纸、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等工程资料,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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