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770893060/2018-00004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发布机构:二七区安监局关 键 词:安全生产,监管
文    号:二七安监管〔2018〕2号成文日期:2018-01-19发布日期:2018-01-19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2018-01-19废止日期
郑州市二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各镇、办事处、樱桃沟管委会安监办,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

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传达部署到位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既是判定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重要技术依据,也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重要政策依据。《判定标准》的出台,对于全面把握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精准化水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镇、办事处、樱桃沟管委会安监办,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并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对标开展自查,全面落实整改

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判定标准》,对照《判定标准》及时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档案;对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治理;要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台账;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并参与对每一处重大隐患的治理和验收销号工作。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重大隐患自查自改情况于2018年2月28日前书面向区安监局监管科报告。

三、确保工作成效,督导检查到位

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结束后,各镇、办事处、樱桃沟管委会安监办,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要对企业自查自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督导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一律依法从重进行处罚。对2018年2月28日前仍未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行停产停业整顿。           

 

附件: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018年1月19日

 

附件1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附件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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